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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一字第 075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法院疏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之裁判費,亦未裁定命繳足裁判費者,於事件判決確定後,尚無得據為催收之法律依據

全文內容

按法院疏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之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裁定命當事人繳足裁判費而為實體判決者,於事件確定後,現行法律尚無相關規定,得據為催收短收裁判費之依據。至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僅係本於負擔費用之裁判以確定已徵收及己支出之費用額,尚不得據以依職權確定應徵裁判費之數額,並命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補繳裁判費。又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九號解釋係針對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或未繳足額裁判費所為之解釋,核與本案係屬一審確定,當事人已依原審核定之裁判費繳納之情形有別,本件亦無適用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秘台廳民一字第 075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5 月 03 日發布,要旨:法院疏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之裁判費,亦未裁定命繳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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