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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18上訴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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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民事案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時,需要支付裁判費。根據該法條的第二條和第十六條規定,裁判費金額等於原審的裁判費金額的十分之五。然而,如果案件被發回或發交,再次進行更審的上訴則免除裁判費。 這意味著當事人在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時,必須支付裁判費,但如果案件被發回或發交再次進行更審的上訴則不需要支付裁判費。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可以在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中找到。由於參考資料未提供具體例子,無法進一步討論與之相關的案例或實際應用情況。

相關函釋 3

  • 上訴名詞
  • 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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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8 條規定:「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