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民事案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時,需要支付裁判費。根據該法條的第二條和第十六條規定,裁判費金額等於原審的裁判費金額的十分之五。然而,如果案件被發回或發交,再次進行更審的上訴則免除裁判費。 這意味著當事人在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時,必須支付裁判費,但如果案件被發回或發交再次進行更審的上訴則不需要支付裁判費。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可以在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中找到。由於參考資料未提供具體例子,無法進一步討論與之相關的案例或實際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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