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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28-3應徵執行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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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2. 2.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3. 3.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規定,債務人查無財產時逕發債權憑證僅徵執行費一千元,續發免徵,日後執行到財產再補徵差額。

Q · 債務人沒財產,聲請憑證要繳多少執行費?

一千元,再續發免費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債權人依第27條第2項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若依第28條之2計算低於一千元則從低)。第2項規定持該憑證再聲請、仍逕發憑證者免徵。第3項則於日後真正執行到債務人財產時,補徵全額執行費的差額。

白話解讀

債務人名下查無半毛錢。你拿著勝訴判決走進法院,法院查了一圈告訴你:沒有東西可以執行。你有兩個選擇。第一,讓法院發一張「債權憑證」(第27條第2項),保住你的權利,等對方將來有錢再來追。第二,放棄。如果你選了第一條路,以前你得繳全額執行費(可能好幾萬),只為了拿一張「等以後再說」的紙。100年修法後這條出現了:逕發憑證只要一千元。這是立法者給債權人的救生索。一千元讓你的債權不會因為時效消滅而死掉。更聰明的設計在第二項:你拿著這張憑證去查,如果還是沒財產,法院再發一張新憑證,這次免費。直到你真正找到對方的財產開始執行,才補繳全額執行費的差額。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為債權憑證的執行費規範,建立「低門檻保全、零成本續命、有成果補費」三段式費用設計:債務人查無財產逕發憑證徵收一千元、續發憑證免徵、實際執行財產時補徵差額,使無資力債務人的債權人得以最小成本中斷時效並保全債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權憑證到底是什麼?放著不管會過期嗎?

債權憑證是法院發給你的文件,證明你對債務人有債權但目前無法執行,核心功能是中斷消滅時效讓追索權續命。但它不是永久護身符,你必須在五年時效屆滿前再次聲請執行或取得新憑證。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拿到憑證後就忘了,五年後債務人有錢你也追不到,設定日曆提醒是最重要的一步。

Q2一千元憑證費跟全額執行費差多少?

差很多。追一百萬的全額執行費約七千元(第28條之2,標的×0.7%),憑證費只要一千元。如果持憑證再查仍無財產,第2項規定再次逕發憑證免費,直到真正執行到財產時才補繳差額(第3項)。內行人提示:這個差額制的邏輯是,債權人在最無望時只付最少的錢,有望時才付全額。

Q3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是什麼?

規範債務人查無財產時逕發債權憑證的執行費,一千元起、續發免費、有成果補差額,是無資力債務人案件的債權保全費用設計。

Q4債權憑證是什麼?

法院於債務人查無財產時發給的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但暫無法執行,核心功能是中斷消滅時效讓追索權續命。

Q5逕行發給憑證指什麼?

依第27條第2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不經拍賣等程序直接發給債權憑證結案。

Q6執行費差額補徵是什麼意思?

持憑證真正執行到財產時,補繳第28條之2全額執行費減去先前已繳一千元的差額。

Q7債務人沒財產,債權憑證怎麼聲請?

法院通知查無財產時,主動依第27條第2項聲請逕發憑證,繳一千元取得憑證並保管。

Q8債權憑證執行費差額怎麼算?

全額執行費=標的金額×0.7%(未滿5000元免徵),補差額=全額減已繳1000元。追百萬約補6000元。

Q9聲請債權憑證要多少錢?

逕發一千元,依第28條之2計算更低者從低;再次續發免徵。

Q10怎麼確保債權憑證不失效?

設日曆提醒於五年時效屆滿前再次聲請執行或續發憑證,憑證鎖抽屜不動時效照樣消滅。

Q11債權憑證費 vs 全額執行費差多少?

追百萬全額約七千元,逕發憑證僅一千元;差額制讓最無望時付最少、有成果才付全額。

Q12第28條之3 vs 第28條之2 怎麼分?

28-2 是全額執行費計算基準,28-3 的一千元與補繳差額都以 28-2 為錨;有財產走 28-2,無財產走 28-3。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依據執行費
債務人查無財產、首次逕發憑證第28條之3第1項新臺幣 1,000 元(低於則從 28-2)
持憑證再聲請、仍查無財產續發第28條之3第2項免徵
持憑證執行到債務人財產第28條之3第3項補徵 28-2 全額差額
一般聲請執行(有財產可執行)第28條之2標的金額 × 0.7%(未滿 5,000 元免徵)

依據

債務人查無財產、首次逕發憑證
第28條之3第1項
持憑證再聲請、仍查無財產續發
第28條之3第2項
持憑證執行到債務人財產
第28條之3第3項
一般聲請執行(有財產可執行)
第28條之2

執行費

債務人查無財產、首次逕發憑證
新臺幣 1,000 元(低於則從 28-2)
持憑證再聲請、仍查無財產續發
免徵
持憑證執行到債務人財產
補徵 28-2 全額差額
一般聲請執行(有財產可執行)
標的金額 × 0.7%(未滿 5,000 元免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中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终本)+ 恢復執行制度: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裁定終本結案,日後發現財產可申請恢復執行,功能近似債權憑證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0607 增訂)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如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為免其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而聲請執行並請求逕予發給憑證者,執行法院雖不必進行一般執行程序,惟仍須核發憑證,是仍應徵收執行費,為減輕債權人預納執行費之負擔,增訂此類事件徵收執行費一千元。如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一千元者,依該項規定計算徵收之,爰設第一項及但書規定。   三、債權人持第一項憑證聲請執行,執行法院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逕行發給憑證者,因未實際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且債權人已依第一項規定繳納執行費,增訂免徵執行費,爰設第二項規定。   四、債權人依第一項、第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以維公允,爰設第三項規定。

(10006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如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為免其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而聲請執行並請求逕予發給憑證者,執行法院雖不必進行一般執行程序,惟仍須核發憑證,是仍應徵收執行費,為減輕債權人預納執行費之負擔,增訂此類事件徵收執行費一千元。如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一千元者,依該項規定計算徵收之,爰設第一項及但書規定。   三、債權人持第一項憑證聲請執行,執行法院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逕行發給憑證者,因未實際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且債權人已依第一項規定繳納執行費,增訂免徵執行費,爰設第二項規定。   四、債權人依第一項、第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以維公允,爰設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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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28-3 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2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2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