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8-3 條(應徵執行費之規定)
- 1.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 2.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 3.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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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規定,債務人查無財產時逕發債權憑證僅徵執行費一千元,續發免徵,日後執行到財產再補徵差額。
Q · 債務人沒財產,聲請憑證要繳多少執行費?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債權人依第27條第2項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若依第28條之2計算低於一千元則從低)。第2項規定持該憑證再聲請、仍逕發憑證者免徵。第3項則於日後真正執行到債務人財產時,補徵全額執行費的差額。
白話解讀
債務人名下查無半毛錢。你拿著勝訴判決走進法院,法院查了一圈告訴你:沒有東西可以執行。你有兩個選擇。第一,讓法院發一張「債權憑證」(第27條第2項),保住你的權利,等對方將來有錢再來追。第二,放棄。如果你選了第一條路,以前你得繳全額執行費(可能好幾萬),只為了拿一張「等以後再說」的紙。100年修法後這條出現了:逕發憑證只要一千元。這是立法者給債權人的救生索。一千元讓你的債權不會因為時效消滅而死掉。更聰明的設計在第二項:你拿著這張憑證去查,如果還是沒財產,法院再發一張新憑證,這次免費。直到你真正找到對方的財產開始執行,才補繳全額執行費的差額。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為債權憑證的執行費規範,建立「低門檻保全、零成本續命、有成果補費」三段式費用設計:債務人查無財產逕發憑證徵收一千元、續發憑證免徵、實際執行財產時補徵差額,使無資力債務人的債權人得以最小成本中斷時效並保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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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憑證到底是什麼?放著不管會過期嗎?▾
債權憑證是法院發給你的文件,證明你對債務人有債權但目前無法執行,核心功能是中斷消滅時效讓追索權續命。但它不是永久護身符,你必須在五年時效屆滿前再次聲請執行或取得新憑證。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拿到憑證後就忘了,五年後債務人有錢你也追不到,設定日曆提醒是最重要的一步。
Q2一千元憑證費跟全額執行費差多少?▾
差很多。追一百萬的全額執行費約七千元(第28條之2,標的×0.7%),憑證費只要一千元。如果持憑證再查仍無財產,第2項規定再次逕發憑證免費,直到真正執行到財產時才補繳差額(第3項)。內行人提示:這個差額制的邏輯是,債權人在最無望時只付最少的錢,有望時才付全額。
Q3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是什麼?▾
規範債務人查無財產時逕發債權憑證的執行費,一千元起、續發免費、有成果補差額,是無資力債務人案件的債權保全費用設計。
Q4債權憑證是什麼?▾
法院於債務人查無財產時發給的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但暫無法執行,核心功能是中斷消滅時效讓追索權續命。
Q5逕行發給憑證指什麼?▾
依第27條第2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不經拍賣等程序直接發給債權憑證結案。
Q6執行費差額補徵是什麼意思?▾
持憑證真正執行到財產時,補繳第28條之2全額執行費減去先前已繳一千元的差額。
Q7債務人沒財產,債權憑證怎麼聲請?▾
法院通知查無財產時,主動依第27條第2項聲請逕發憑證,繳一千元取得憑證並保管。
Q8債權憑證執行費差額怎麼算?▾
全額執行費=標的金額×0.7%(未滿5000元免徵),補差額=全額減已繳1000元。追百萬約補6000元。
Q9聲請債權憑證要多少錢?▾
逕發一千元,依第28條之2計算更低者從低;再次續發免徵。
Q10怎麼確保債權憑證不失效?▾
設日曆提醒於五年時效屆滿前再次聲請執行或續發憑證,憑證鎖抽屜不動時效照樣消滅。
Q11債權憑證費 vs 全額執行費差多少?▾
追百萬全額約七千元,逕發憑證僅一千元;差額制讓最無望時付最少、有成果才付全額。
Q12第28條之3 vs 第28條之2 怎麼分?▾
28-2 是全額執行費計算基準,28-3 的一千元與補繳差額都以 28-2 為錨;有財產走 28-2,無財產走 28-3。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依據 | 執行費 |
|---|---|---|
| 債務人查無財產、首次逕發憑證 | 第28條之3第1項 | 新臺幣 1,000 元(低於則從 28-2) |
| 持憑證再聲請、仍查無財產續發 | 第28條之3第2項 | 免徵 |
| 持憑證執行到債務人財產 | 第28條之3第3項 | 補徵 28-2 全額差額 |
| 一般聲請執行(有財產可執行) | 第28條之2 | 標的金額 × 0.7%(未滿 5,000 元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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