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民字第 51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查所呈尚無不當,准以決議統一採用

全文內容

查所呈尚無不當,准以決議統一採用。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查各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之判決主文有用「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及「原告准與被告離婚」不同之用語,究以何者為適當,經交全省法院業務檢討會議討論,經決議:「准原告與被告離婚」等語,紀錄在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指民字第 51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查所呈尚無不當,准以決議統一採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