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民字第 5163 號
要旨
查所呈尚無不當,准以決議統一採用
全文內容
查所呈尚無不當,准以決議統一採用。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查各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之判決主文有用「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及「原告准與被告離婚」不同之用語,究以何者為適當,經交全省法院業務檢討會議討論,經決議:「准原告與被告離婚」等語,紀錄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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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所呈尚無不當,准以決議統一採用
查所呈尚無不當,准以決議統一採用。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查各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之判決主文有用「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及「原告准與被告離婚」不同之用語,究以何者為適當,經交全省法院業務檢討會議討論,經決議:「准原告與被告離婚」等語,紀錄在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