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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00577 號
要旨
認證有關親屬關係證明,俾憑辦理更正戶籍登記
主旨
貴部建請本院轉知所屬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勿拒絕認證有關親屬關係證明,俾憑辦理更正戶籍登記一事,因認證事件之情節各異,未可一概而論,所請歉難照辦。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四年一月七日台 (84) 內戶字第八三○五四五一號函。二 公證人認證私證書,除應依公證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使當事人當面於證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外,並應就請求認證之私證書內容予以形式審查,此觀同條第三項、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等規定自明。故若請求認證之私證書所載內容與公文書之登載不符,且該私證書所述事項又係須經實體調查始能認定之過去事實時,本諸公文書既有之公信力,公證人就此項與公文書登載顯著不符之私文書,自不宜逕予認證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此與單純認證私證書上制作名義 (簽名蓋章) 之真正,而其所述事項不涉及與公文書所載內容不符之情形,尚屬有間。又經拒絕認證請求之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所不當,得依公證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異議,附此敘明。
三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如遇具體個案,仍應由公證人本其法律確信,逐一審究,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