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298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經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時判決書所載死亡時間之前,其月退休金等公法上之給付應如何處理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經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時判決書所載死亡時間之前,其月退休金等公法上之給付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台 (八九) 人 (三) 字第八九○四二七一九號書函。

二 關於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經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時判決書所載死亡時間之前,其月退休金等公法上之給付,得否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乙節,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八九) 秘台廳民三字第一○一五六號函復略以: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民法及非訟事件法定有明文,至月退休金等公法上給付得否歸入失蹤人財產範疇,類推適用相關規定,尚請權責機關自行審認,合先敘明。

三 又有關民法第十條所稱「失蹤」之要件與認定標準,查民法第十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參照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七八) 秘台廳(一) 字第○一○二八號函釋:「‥‥關於失蹤事實部分,係以得證明失蹤人失蹤之情事為已足,並不以提出村里長或某機關或某公務員出具之證明書為必要。‥‥」至於戶政、警政等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如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固可推定為真正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參照) ;惟該文件內容是否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而具有實質上證據力,仍宜由法院或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之。

四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八九) 秘台廳民三字第一○一五六號函影本乙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八九) 秘台廳民三字第一○一五六號主 旨: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民法及非訟事件法定有明文,至月退休金等公法上給付得否歸入失蹤人財產範疇,類推適用相關規定,尚請權責機關自行審認,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一四四一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決字第 0298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4 日發布,要旨:有關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經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