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 條(失蹤人財產之管理)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條規定,失蹤人受死亡宣告前的財產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家事事件法辦理,得聲請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
Q · 家人失蹤了,他的財產該怎麼管?
依民法10條,走家事事件法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依民法第10條,失蹤人在受死亡宣告前,財產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家事事件法處理。實務做法是向失蹤人住所地的家事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3條以下),由管理人在法院監督下保管財產、繳付帳單、處理急迫事務,不必等到死亡宣告。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的家人某天出門,再也沒有回來。一年過去了,沒有任何消息。他的銀行帳戶裡有錢,名下有一棟房子,還有一筆車貸在繳。問題來了:你動不了那些錢,房子開始漏水沒人修,車貸每個月自動扣款到帳戶見底。他沒死,所以你不能繼承。他不在,所以你無權處分。你卡在一個法律真空裡。這條就是那條通往出口的指示牌。它告訴你:在死亡宣告之前,失蹤人的財產管理有一套程序,寫在家事事件法裡。你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讓一個有法律權限的人替失蹤者看管財產、繳帳單、處理緊急事務。大部分人不知道這條路存在,結果就是眼睜睜看著失蹤者的財產在法律真空裡腐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死亡宣告名詞
- 家事事件法法規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