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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 條(失蹤人財產之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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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家事事件法§163第二項: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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