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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 條(失蹤人財產之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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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nny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家事事件法§163第二項: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tryit28057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家事事件法163 ll 「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學說上認為應限縮解釋,僅「善意」即不知受死亡宣告者真實存活
78lawery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參考家事事件法163條 I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II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joycandy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參考家事事件法163條 I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II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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