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0-4 條(異議之提出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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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不服司法事務官的終局處分,可在送達後10天不變期間內以書狀提異議,由司法事務官自行審查或送法院裁定。
Q · 司法事務官的決定有錯,能翻盤嗎?
能。10天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終局處分不服,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該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異議有理由即自行更正處分;認無理由則送請法院裁定。但支付命令之異議若不合法(逾期、格式錯等),由司法事務官先行駁回。
深度解讀
法院裡有一群人,頭銜叫「司法事務官」,不是法官,但他們做的決定跟法官裁定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支付命令、督促程序、公示催告、訴訟費用裁定,這些你以為法官在處理的事,很多出自他們之手。問題來了:如果司法事務官的決定有錯,你怎麼翻盤?這條就是你的翻盤通道。收到終局處分後,10天內提出書面異議。10天是不變期間,不能延長、不能補救。異議提出後有兩道審查:司法事務官先自己看一次,覺得你有理就直接改;覺得沒理就送法官。法官再做最終裁定。兩次機會,但前提是你在那10天之內動了。支付命令的異議有特別規定:不合法的異議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合法的異議直接轉為訴訟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第五百十八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第五百十九條條文
- 裁定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51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1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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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