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8 條(破產對財產之效力(一)-帳簿記載之保全)
法院書記官於破產宣告後,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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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68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於破產宣告後應即在破產人財產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以保全帳簿狀態作為財產調查基準。
Q · 破產宣告後書記官要對帳簿做什麼?
依破產法第68條,法院書記官於破產宣告後應立即在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上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狀況。這個動作把破產人的財務歷史鎖定在宣告當下,事後若有倒填、塗改、增刪,痕跡都會與封存狀態對不上,成為詐欺破產罪的證據基礎,也是破產管理人與債權人判斷有無隱匿財產、詐害行為的比對起點。
白話解讀
破產宣告下來那一刻,破產人的會計帳簿就被「凍結時間」了。法院書記官必須在破產人的所有財務帳簿上做一件事:在最後一筆交易後面記上「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且作一份節略說明帳簿當下的狀態。為什麼這個動作這麼重要?因為帳簿是破產人財產的時間軸記錄。如果不在宣告當下封存帳簿狀態,破產人事後可以倒填、塗改、增刪帳目,把資產移出去、把不存在的負債塞進來。書記官這一簽一蓋,等於對未來的所有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法院、檢察官)宣告:「截止這一刻為止的帳,就是這個樣子」。如果破產人事後想動帳,動的內容就跟封存當下的狀態對不上,造假的痕跡會被輕易發現。這條是破產財產調查的「定錨點」,沒有它,後面所有的清算工作都會建立在不可信的帳目上。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68條為破產財產保全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法院書記官於破產宣告後立即在破產人財產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帳簿狀況節略,將破產人的財務歷史鎖定於宣告當下,作為後續財產調查、清算與詐害行為認定的證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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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68條是什麼?▾
規定書記官於破產宣告後須在破產人財產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封存當下的帳簿狀態。
Q2為什麼要封存破產人的帳簿?▾
防止破產人事後倒填、塗改帳目移轉資產或虛增負債,鎖定基準狀態供後續調查比對。
Q3誰會用到書記官封存的帳目節略?▾
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法院、檢察官,作為判斷有無隱匿財產或詐害行為的證據起點。
Q4帳簿沒做好或根本沒做會怎樣?▾
書記官就現狀作成節略記載「帳簿不完整」,但帳簿不全對破產人不利,可能構成詐欺破產罪。
Q5電子帳簿時代這條怎麼運作?▾
實務上以列印封存、停止寫入、保存資料庫快照、製作截止日試算表等方式達成立法目的。
Q6封存的節略有什麼法律效力?▾
記載帳簿總頁數、最後記錄日期、有無塗改等狀況,法律地位接近現場勘驗紀錄。
Q7帳簿封存跟詐害行為撤銷有關係嗎?▾
有。封存帳目是主張破產法第78條撤銷詐害行為時的比對基礎與證據起點。
Q8破產人事後可以改宣告前的帳嗎?▾
不能。任何事後增刪與封存狀態對不上,會成為詐欺破產罪的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帳簿狀態 | 帳簿完整封存 | 封存基準清楚,調查與詐害撤銷有可信比對點 | 帳簿不全或缺漏 | 書記官記載「不完整」,破產人易被推定隱匿、不利己 |
| 載體型態 | 紙本帳簿 | 書記官現場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封存 | 電子帳簿 | 以列印封存、停止寫入、資料庫快照等替代,建議併製紙本經書記官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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