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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破產法 第 67 條(破產對人身之效力(一)-秘密通訊之限制)

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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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67 條規定,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電報局將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改送交破產管理人。

Q · 破產之後,我的信件會被別人看嗎?

依破產法第 67 條,法院在破產宣告後若認為有必要,可以發文(囑託)給郵局或電報局,把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直接送交破產管理人。目的是防止破產人私下收受客戶匯款通知、應收帳款等隱形資產而隱匿不報。不是每個破產案都會啟動,法院會就破產人配合度、有無隱匿財產疑慮等個案審查「是否必要」。

白話解讀

你或許從沒想過,被宣告破產之後,連你的信件都會被法院攔截。這條規定法院如果認為必要,可以發文給郵局或電報局,把寄給破產人的郵件和電報直接送到破產管理人手上。聽起來很侵犯,但邏輯很清楚:破產人有義務把所有財產交給破產管理人處理,但實務上破產人可能還在繼續收到帳單、客戶匯款通知、債務人寄來的支票。如果這些信件直接到破產人手上,他可能私下處理掉,破產財團就會少掉這些隱形資產。所以法律給法院一個工具:在必要時截信。這條是破產人「秘密通訊自由」這個憲法權利被破產程序合理限制的具體例子。實務上不是每個破產案都會用,法院會評估「是否必要」,例如破產人配合度低、有隱匿財產疑慮、業務複雜需要管理人接管所有對外通訊時才會發動。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67 條為破產對人身效力的規定,賦予破產法院在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改送交破產管理人,以保全破產財團、防止破產人透過通訊隱匿財產。本條是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於破產程序中依比例原則所受的法定限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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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67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在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電報局把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是破產對人身效力(秘密通訊限制)的核心條文。

Q2破產之後信件會被攔截嗎?

不是自動攔截。必須由法院個案認定「有必要」才會囑託郵局改送,常見於破產人配合度低或有隱匿財產疑慮的案件。

Q3破產管理人可以拆我的信嗎?

破產管理人接收郵件是為檢查與破產財團有關的內容(債權通知、客戶匯款、應收帳款),純私人信件實務上應交還或不予拆閱。

Q4哪些信件會被送交破產管理人?

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破產人自己寄出的信原則上不受本條限制。

Q5純私人信件也會被攔截嗎?

本條目的在保全財團,純私人信件(家書、醫療、律師通訊)實務上應交還破產人,逾越權限可向法院救濟。

Q6破產人寄出的信會被攔截嗎?

本條規範的是『寄與破產人』的郵件,破產人主動寄出的信件原則上不在攔截範圍。

Q7對被攔截的信件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破產人認為攔截或拆閱逾越必要範圍,可向破產法院主張救濟,由法院審查必要性與處理是否適當。

Q8這條規定違憲嗎?

不違憲。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 12 條)非絕對,得依憲法第 23 條以法律作合理限制,本條以『法院認為必要時』作為節制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terceptednot_intercepted
規範對象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破產人自己寄出的信件
處理方式財團相關信件納入破產財團處理純私人信件應交還破產人或不予拆閱
發動門檻法院個案認定『認為必要時』未經法院囑託則正常投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破産法第81条・第82条(郵便物等の管理・開披)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84조(우편물의 배달)
🇩🇪 德國InsO § 99(Postsperre/郵件管制)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41-15(破產人郵件改寄清算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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