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7 條(破產對人身之效力(一)-秘密通訊之限制)
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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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67 條規定,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電報局將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改送交破產管理人。
Q · 破產之後,我的信件會被別人看嗎?
依破產法第 67 條,法院在破產宣告後若認為有必要,可以發文(囑託)給郵局或電報局,把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直接送交破產管理人。目的是防止破產人私下收受客戶匯款通知、應收帳款等隱形資產而隱匿不報。不是每個破產案都會啟動,法院會就破產人配合度、有無隱匿財產疑慮等個案審查「是否必要」。
白話解讀
你或許從沒想過,被宣告破產之後,連你的信件都會被法院攔截。這條規定法院如果認為必要,可以發文給郵局或電報局,把寄給破產人的郵件和電報直接送到破產管理人手上。聽起來很侵犯,但邏輯很清楚:破產人有義務把所有財產交給破產管理人處理,但實務上破產人可能還在繼續收到帳單、客戶匯款通知、債務人寄來的支票。如果這些信件直接到破產人手上,他可能私下處理掉,破產財團就會少掉這些隱形資產。所以法律給法院一個工具:在必要時截信。這條是破產人「秘密通訊自由」這個憲法權利被破產程序合理限制的具體例子。實務上不是每個破產案都會用,法院會評估「是否必要」,例如破產人配合度低、有隱匿財產疑慮、業務複雜需要管理人接管所有對外通訊時才會發動。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67 條為破產對人身效力的規定,賦予破產法院在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改送交破產管理人,以保全破產財團、防止破產人透過通訊隱匿財產。本條是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於破產程序中依比例原則所受的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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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67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在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電報局把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是破產對人身效力(秘密通訊限制)的核心條文。
Q2破產之後信件會被攔截嗎?▾
不是自動攔截。必須由法院個案認定「有必要」才會囑託郵局改送,常見於破產人配合度低或有隱匿財產疑慮的案件。
Q3破產管理人可以拆我的信嗎?▾
破產管理人接收郵件是為檢查與破產財團有關的內容(債權通知、客戶匯款、應收帳款),純私人信件實務上應交還或不予拆閱。
Q4哪些信件會被送交破產管理人?▾
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破產人自己寄出的信原則上不受本條限制。
Q5純私人信件也會被攔截嗎?▾
本條目的在保全財團,純私人信件(家書、醫療、律師通訊)實務上應交還破產人,逾越權限可向法院救濟。
Q6破產人寄出的信會被攔截嗎?▾
本條規範的是『寄與破產人』的郵件,破產人主動寄出的信件原則上不在攔截範圍。
Q7對被攔截的信件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破產人認為攔截或拆閱逾越必要範圍,可向破產法院主張救濟,由法院審查必要性與處理是否適當。
Q8這條規定違憲嗎?▾
不違憲。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 12 條)非絕對,得依憲法第 23 條以法律作合理限制,本條以『法院認為必要時』作為節制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tercepted | not_intercepted |
|---|---|---|
| 規範對象 | 寄『給』破產人的郵件、電報 | 破產人自己寄出的信件 |
| 處理方式 | 財團相關信件納入破產財團處理 | 純私人信件應交還破產人或不予拆閱 |
| 發動門檻 | 法院個案認定『認為必要時』 | 未經法院囑託則正常投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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