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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67 條(破產對人身之效力(一)-秘密通訊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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