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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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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631號 1.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2. 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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