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字第 203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調查時,得「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之規定是否得排除電信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電信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電信機構及電信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其立法意旨係在保護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故同條第二項復明定前項但書規定,僅限於「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案機關為偵查證據,經以正式公文查詢時」,始不適用之。 鈞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並非該項所列舉之機關,固無援引該規定之餘地;至該會為調查時,得「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之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係公布施行於電信法之後,是否得據為排除上揭電信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似宜探求其立法原意有無限制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考量 (憲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參照) ,並參考其他法律類似之規定 (例如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審慎衡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字第 203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調查時,得「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