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檢察官地方行政及軍憲警人員,於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依電信機構或其服務人員之請求,應迅為防止或作救護之措施。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但電信機構及電信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 前項但書於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為偵查證據,經以正式公文查詢時不適用之。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及申請許可程序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自由化、國際化潮流,外國人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將不予限制,爰配合修正刪除原修正草案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所自備之軟硬體設備,必須符合電信總局所訂定之技術規範,且有審驗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俾資規範。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許可之方式、條件與程序、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立法理由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原條文第二項,因部分授權事項未予明列,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檢察官地方行政及軍憲警人員,於電信事業有被侵害之危險時,依電信機構或其服務人員之請求,應迅為防止或作救護之措施。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但電信機構及電信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 前項但書於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為偵查證據,經以正式公文查詢時不適用之。
一、因應自由化、國際化潮流,外國人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將不予限制,爰配合修正刪除原修正草案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所自備之軟硬體設備,必須符合電信總局所訂定之技術規範,且有審驗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俾資規範。
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原條文第二項,因部分授權事項未予明列,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