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信法第18條第1項,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必須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同時應提交申請書、事業計畫書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如果某公司要在特定地區經營無線電叫人業務,就必須向電信總局提交申請書、事業計畫書等文件。 根據電信法第18條第2項,申請書應包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則還需要列出代表人的姓名和主事務所,並且還應包括營業項目、營業區域、通訊型態和電信設備概況等事項的明細。 根據電信法第18條第3項,如果申請許可所需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電信總局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然記載不完備的話,則不予受理申請。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申請經營行動通信業務的許可,但其提交的申請文件不完整,電信總局會要求其補正,如果公司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然不完備,則申請將不予受理。
電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電報,除有特別標明外,須按所載收報人姓名、住址投送之。國營電信機構為確知發報人或收報人之真、偽,於有必要時得使其為適當之證明。 無法投送之電報,除通知發報人外,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逾四十二天無人認取者,得銷毀之。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前項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電信總局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程序,俾資辦理。 三、本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書應記載之內容。 四、本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之處理。
電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電報,除有特別標明外,須按所載收報人姓名、住址投送之。國營電信機構為確知發報人或收報人之真、偽,於有必要時得使其為適當之證明。 無法投送之電報,除通知發報人外,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逾四十二天無人認取者,得銷毀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程序,俾資辦理。 三、本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書應記載之內容。 四、本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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