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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
  2.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3. 前項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電信總局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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