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
電信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
住所
;其為
法人
者,並記載
代表人
之姓名及主事務所。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前項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電信總局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31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31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電信設備之維護與管理 §3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電信監理 §4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5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