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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18 條

  1. 1.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
  2.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3. 3.前項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電信總局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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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18條第1項,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必須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同時應提交申請書、事業計畫書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如果某公司要在特定地區經營無線電叫人業務,就必須向電信總局提交申請書、事業計畫書等文件。 根據電信法第18條第2項,申請書應包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則還需要列出代表人的姓名和主事務所,並且還應包括營業項目、營業區域、通訊型態和電信設備概況等事項的明細。 根據電信法第18條第3項,如果申請許可所需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電信總局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然記載不完備的話,則不予受理申請。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申請經營行動通信業務的許可,但其提交的申請文件不完整,電信總局會要求其補正,如果公司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然不完備,則申請將不予受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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