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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2.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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