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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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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2. 2.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法第19條第一項,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禁止進行妨礙公平競爭的交叉補貼。同時,第一類電信事業如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也必須遵守這項規定。 此條規定涉及會計法規範,應遵循交通部所訂定的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監督與管理等會計準則。具體規定可參考交通部所訂定的相關法規和準則。 舉例而言,若一家第一類電信事業在進行業務時進行了交叉補貼以限制其他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這會違反電信法第19條的規定。因此,該公司應遵守此條規定,建立合適的會計制度,確保不進行不公平的交叉補貼行為。

立法沿革 5

(0471014 制定)

交通部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造就電信人才。

(0660114 全文修正)

電信機構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電報或疫情報導,應予優先傳遞。

(0850116 全文修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分別計算盈虧,不得交叉補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經營由原修正草案條文之獨占改為特許制,爰配合酌作修正。

(0881022 修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創造有效之公平競爭經營環境,促進電信事業之蓬勃發展,除經由市場機能之運作外,尚需佐以普及服務制度、禁止不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等輔助機制。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離之會計制度。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授權由交通部訂定,以資準據。

(0910607 修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立法理由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原條文第二項,因部分授權事項未予明列,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 名詞
(0471014 制定)

交通部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造就電信人才。

(0660114 全文修正)

電信機構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電報或疫情報導,應予優先傳遞。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經營由原修正草案條文之獨占改為特許制,爰配合酌作修正。

(0881022 修正)

一、為創造有效之公平競爭經營環境,促進電信事業之蓬勃發展,除經由市場機能之運作外,尚需佐以普及服務制度、禁止不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等輔助機制。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離之會計制度。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授權由交通部訂定,以資準據。

(0910607 修正)

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原條文第二項,因部分授權事項未予明列,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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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19 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