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電信法第19條第一項,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禁止進行妨礙公平競爭的交叉補貼。同時,第一類電信事業如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也必須遵守這項規定。 此條規定涉及會計法規範,應遵循交通部所訂定的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監督與管理等會計準則。具體規定可參考交通部所訂定的相關法規和準則。 舉例而言,若一家第一類電信事業在進行業務時進行了交叉補貼以限制其他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這會違反電信法第19條的規定。因此,該公司應遵守此條規定,建立合適的會計制度,確保不進行不公平的交叉補貼行為。
交通部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造就電信人才。
電信機構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電報或疫情報導,應予優先傳遞。
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分別計算盈虧,不得交叉補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經營由原修正草案條文之獨占改為特許制,爰配合酌作修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創造有效之公平競爭經營環境,促進電信事業之蓬勃發展,除經由市場機能之運作外,尚需佐以普及服務制度、禁止不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等輔助機制。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離之會計制度。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授權由交通部訂定,以資準據。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立法理由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原條文第二項,因部分授權事項未予明列,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交通部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造就電信人才。
電信機構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電報或疫情報導,應予優先傳遞。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經營由原修正草案條文之獨占改為特許制,爰配合酌作修正。
一、為創造有效之公平競爭經營環境,促進電信事業之蓬勃發展,除經由市場機能之運作外,尚需佐以普及服務制度、禁止不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等輔助機制。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離之會計制度。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授權由交通部訂定,以資準據。
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原條文第二項,因部分授權事項未予明列,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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