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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19 條

  1. 1.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2. 2.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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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法第19條第一項,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禁止進行妨礙公平競爭的交叉補貼。同時,第一類電信事業如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也必須遵守這項規定。 此條規定涉及會計法規範,應遵循交通部所訂定的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監督與管理等會計準則。具體規定可參考交通部所訂定的相關法規和準則。 舉例而言,若一家第一類電信事業在進行業務時進行了交叉補貼以限制其他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這會違反電信法第19條的規定。因此,該公司應遵守此條規定,建立合適的會計制度,確保不進行不公平的交叉補貼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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