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信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2.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為達普及服務目的,應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3. 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由交通部公告指定之電信事業依規定分攤並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4. 電信普及服務範圍、普及服務地區之核定、提供者之指定及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5.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