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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表現自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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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jia092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講學自由:釋382-壹 機關 1.公立學校: 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 2.私立學校:在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證書等(釋269-權限係為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 貳 審查 1.目的:維持學校秩序 2.手段: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3.大法官:A退學或類此處分:用盡校內救濟途徑後訴願 B.其他:不得(釋684、784) 惟現784已被推翻,故其他處分亦可以提起訴訟 釋684-學校如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仍得提起行政訴訟
yujia092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憲法第11條保障講學自由的規定,係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學習自由(釋字380) 保護領域1.人 (自然人)-教師、學生 2.事-研究、教學、學習自由 *中小學教師是否屬於保護領域 1.甲說 否 (教學 服務) 2.乙說 肯 亦可以做研究 釋380-大學自治保護領域/其他重要學術活動:探討學問、發現真理、學生自治、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資格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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