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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表現自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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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最大效力解釋: 1表意自由 2不表意自由 3象徵性言論(美國法概念-用動作表達)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744號 1. 言論自由在於保障資訊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 2. 化粧品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化粧品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 3.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734號 1. 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 2. 公共場所於不妨礙其通常使用方式之範圍內,亦非不得為言論表達及意見溝通。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689號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2.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577號 1.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 2.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3. 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4. 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567號 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563號 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509號 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2.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414號 1.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2. 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380號 1. 大學教育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 2. 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 3. 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 4. 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
yujia092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講學自由:釋382-壹 機關 1.公立學校: 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 2.私立學校:在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證書等(釋269-權限係為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 貳 審查 1.目的:維持學校秩序 2.手段: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3.大法官:A退學或類此處分:用盡校內救濟途徑後訴願 B.其他:不得(釋684、784) 惟現784已被推翻,故其他處分亦可以提起訴訟 釋684-學校如侵害學生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仍得提起行政訴訟
yujia092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憲法第11條保障講學自由的規定,係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學習自由(釋字380) 保護領域1.人 (自然人)-教師、學生 2.事-研究、教學、學習自由 *中小學教師是否屬於保護領域 1.甲說 否 (教學 服務) 2.乙說 肯 亦可以做研究 釋380-大學自治保護領域/其他重要學術活動:探討學問、發現真理、學生自治、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資格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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