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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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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 條
(居住遷徙自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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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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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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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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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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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統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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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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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立法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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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司法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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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考試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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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監察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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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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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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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省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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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縣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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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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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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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國防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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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外交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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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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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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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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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邊疆地區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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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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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454號 1.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2. 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固得視規範對象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惟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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