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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強制執行法第4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不適用
強制執行法第42條(原規定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已於民國85年(1996)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法不再有執行期限的硬性規定。閱讀舊版文獻或判決時可能看到本條,但已無適用效力。
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的舊條文,要求強制執行案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得報院長展限。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執行進度的時間管理改由司法行政與其他程序規範處理。看舊文獻可能會看到,現行不適用。
強制執行法第4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遇特別情形得報院長展限,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
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強制執行後三個月內完結。但遇有特別情形,得報明院長酌予展限,每次展限,不得逾三個月。 強制執行事件,依其性質應分期執行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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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強制執行後三個月內完結。但遇有特別情形,得報明院長酌予展限,每次展限,不得逾三個月。 強制執行事件,依其性質應分期執行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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