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4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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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強制執行法第42條還有效嗎?
強制執行法第42條(原規定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已於民國85年(1996)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法不再有執行期限的硬性規定。閱讀舊版文獻或判決時可能看到本條,但已無適用效力。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的舊條文,要求強制執行案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得報院長展限。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執行進度的時間管理改由司法行政與其他程序規範處理。看舊文獻可能會看到,現行不適用。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4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遇特別情形得報院長展限,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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