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42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強制執行法第42條還有效嗎?

強制執行法第42條(原規定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已於民國85年(1996)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法不再有執行期限的硬性規定。閱讀舊版文獻或判決時可能看到本條,但已無適用效力。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的舊條文,要求強制執行案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得報院長展限。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執行進度的時間管理改由司法行政與其他程序規範處理。看舊文獻可能會看到,現行不適用。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4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遇特別情形得報院長展限,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