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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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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強制執行法第4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不適用

強制執行法第42條(原規定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已於民國85年(1996)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法不再有執行期限的硬性規定。閱讀舊版文獻或判決時可能看到本條,但已無適用效力。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的舊條文,要求強制執行案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得報院長展限。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執行進度的時間管理改由司法行政與其他程序規範處理。看舊文獻可能會看到,現行不適用。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4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後3個月內完結、遇特別情形得報院長展限,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81216 制定)

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強制執行後三個月內完結。但遇有特別情形,得報明院長酌予展限,每次展限,不得逾三個月。   強制執行事件,依其性質應分期執行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0850917 全文修正)

(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81216 制定)

強制執行事件,應於開始強制執行後三個月內完結。但遇有特別情形,得報明院長酌予展限,每次展限,不得逾三個月。   強制執行事件,依其性質應分期執行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0850917 全文修正)

(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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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42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