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41 條(異議未終結之處置)
- 1.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 2.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 3.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 4.前項期間,於第四十條之一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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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聲明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提出起訴證明,逾期視為撤回異議,經證明者爭議金額應予提存。
Q · 分配表異議之後,接下來要做什麼?
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分配期日聲明異議且異議未終結者,須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提出起訴證明。逾期視為撤回異議,分配照原表執行;經證明者,爭議金額應予提存等待判決。債務人對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異議時,只能用第14條事由起訴。
白話解讀
分配表上的錢要怎麼分,有人不服。在分配期日喊了異議,對方也喊了反對,法院沒辦法當場解決。接下來怎麼辦?這條開了一條路:去打官司,叫「分配表異議之訴」。但這條路有一個鐵門,上面寫著「十天」。從分配期日起算(如果是第40條之1的情況,從收到通知日起算),你必須在十天內向法院證明你已經起訴了。沒做到?你的異議自動視為撤回,分配照原表執行。做到了?你主張的那筆錢會被提存(暫時凍住),等官司結果出來再分。這十天不是讓你「考慮要不要告」的時間,是讓你「把訴狀送進法院」的時間。考慮的動作,應該在分配期日之前就完成了。
法律定性
分配表異議之訴為強制執行分配程序中的特殊形成之訴,當聲明異議於分配期日未獲終結時,由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為反對陳述者提起,請求法院更正分配表中特定債權的分配金額,須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起訴並提出證明,逾期異議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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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分配表異議之訴要在幾天內提起?▾
分配期日起十日內,且須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證明,逾期視為撤回異議。
Q2聲明異議後法院會自動暫停分配嗎?▾
不會。只有起訴並提出證明後,爭議金額才提存,否則十日後照原表分配。
Q3債務人對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能異議嗎?▾
可以,但只能用第14條事由(清償、免除、時效消滅等執行名義成立後的消滅事由)。
Q4已經在別的法院告同一筆債權,還要再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嗎?▾
不用。但須於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該案件的起訴證明,否則異議視為撤回。
Q5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訴狀要怎麼寫?▾
請求應寫成「剔除或減少特定債權人的分配金額」,不是「確認對方債權不存在」。
Q6起訴後爭議的錢會怎麼處理?▾
經證明已起訴者,該爭議債權應受分配的金額應予提存,等判決確定再分配。
Q7第40條之1有反對陳述時,十日期間從哪天起算?▾
從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而非分配期日。
Q8錯過十日期限還有救嗎?▾
十日為不變期間,逾期異議視為撤回不可回復,分配照原表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 債務人對有執行名義債權人提起 | 分配表異議之訴 |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未於十日提出起訴證明 | 已提出起訴證明 |
|---|---|---|---|---|---|---|
| 提起主體可主張事由 | 得就分配表記載之債權存否、金額、次序全面爭執 | 僅限第14條事由(清償、免除、時效消滅等執行名義成立後消滅事由) | — | — | — | — |
| 與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差異 | — | — | 形成之訴,判決內容為分配表應如何更正 | 確認之訴,判決內容為債權存否本身 | — | — |
| 逾期效果 | — | — | — | — | 視為撤回異議,依原分配表執行 | 爭議金額提存,待判決確定再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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