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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40-1 條(更正分配表之送達及反對陳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第一項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
  2. 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其有為反對陳述者,應通知聲明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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