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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40 條(對分配表異議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2. 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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