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所載債權或分配金額有異議,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並載明不當之處與變更聲明。
Q · 分配表上的金額我不服,怎麼辦?
分配期日前一天,用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所載債權或分配金額有異議,必須在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且書狀要寫明分配表錯在哪、你主張應如何變更。口頭或只寫「不公平」都不算數。逾期未提,分配就照原表進行。
分配表送到你手上,上面白紙黑字寫著每個債權人分多少。你看了一眼,發現排在你前面的某個債權人,金額怎麼算都不對。或者你是債務人,明明那筆債早就還了,分配表上還列著。你只有一個動作窗口:在分配期日的前一天之前,用書狀向法院說清楚「哪裡不對」和「你認為應該怎麼改」。注意,不是口頭講講就好,必須是書面的,而且必須寫清楚兩件事:分配表錯在哪裡,以及你主張的正確版本是什麼。只說「我覺得不公平」沒有用,法院需要看到你的具體主張。過了這個期限不講,分配就照表走了。這一天之差,可能就是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差距。
強制執行法第39條為分配表異議的程序規範:在多數債權人就拍賣所得參與分配時,債權人或債務人若對分配表所載債權或分配金額不服,得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並應具體載明不當之處及變更聲明,作為後續分配表異議之訴的程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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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可能與他人串通製造虛假債權稀釋你的分配比例。你可在分配期日一日前提出異議,指出對該債權真實性的疑慮;異議未解決可依第41條提分配表異議之訴,要求對方提出債權憑證。書狀要具體寫『該債權不存在或金額不實,應自分配表剔除並重新按比例分配』。
要。利息計算錯誤往往是系統性的,起算日差一天金額會越滾越大;不異議等於默認分配表正確。最有力的方式是自己重算一次,把計算明細附在書狀裡,法院較易採納。
原則上逾期就不能異議,分配照原表進行。若能證明分配表上的債權根本不存在(如偽造文書),理論上可透過不當得利等途徑嘗試追回,但難度與成本遠高於期限內異議。所以收到分配表當天就要標記截止日。
對法院拍賣所得分配方案不服時,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以書狀向執行法院提出的程序救濟。
前者是執行程序內的書狀聲明(§39),後者是異議未成立後另提的獨立民事訴訟(§41)。
執行法院實行分配的指定日期,異議期限以此回推一日計算。
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可,85年修法後債務人也納入。
核對分配表→備齊佐證→撰寫載明不當與變更聲明的書狀→分配期日一日前掛號送達法院。
要寫明分配表哪裡不當、你主張應如何變更,並附計算明細或清償證明。
依第41條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於異議之訴中要求對方提出債權憑證,並主張該債權不存在應自分配表剔除。
來不及。條文是『分配期日一日前』,當天才提程序上已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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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於分配表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債權人對於分配表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立法理由查他債權人得否參與分配,其債權額應否列入分配表,應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之。本條債權人對於分配表之異議,應以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有不同意者為限,爰修正之。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債權人對於分配表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查他債權人得否參與分配,其債權額應否列入分配表,應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之。本條債權人對於分配表之異議,應以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有不同意者為限,爰修正之。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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