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39 條(債權人對分配表之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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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i
4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39i係針對所涉債權存否、範圍、順位等實體爭執(不當執行)與12條就執行程序瑕疵之聲明異議(違法執行)不同
故41i為18ii,法院得停止執行之事由
39ii
聲明不合法:經命補正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裁駁
聲明合法:
未經利害關係人或他債權人反對陳述,更正分配表
有反對陳述者,就無異議部分先分配,其餘10日內提分配表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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