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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00029 號
要旨
為加強法院案件列管,有關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執行事件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提存該案案款,仍不得據以報結
主旨
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執行事件,於債權人或債務人聲明異議,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者,縱已將該有異議之案款提存,該案仍不得報結,避免形成黑案,造成法院列管機制漏洞。請 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少年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