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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000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為加強法院案件列管,有關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執行事件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提存該案案款,仍不得據以報結

主旨

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執行事件,於債權人或債務人聲明異議,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者,縱已將該有異議之案款提存,該案仍不得報結,避免形成黑案,造成法院列管機制漏洞。請 查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少年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000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為加強法院案件列管,有關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執行事件時,經債權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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