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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決字第 15086 號
要旨
關於持憑美國紐約州初審法院判決書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書申請撤銷結婚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陳○福持憑美國紐約州初審法院判決書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書申請撤銷其與郭○華間結婚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台 (八一) 內戶字第八一○四二一九號函暨同年九月三十日台 (八一) 內戶字第八一○五五七八號函。
二 案經本部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四四五八號函內載:「一、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列各款情形,應否承認其效力,尚無應經我國法院以裁判確認之規定。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確認之。二、撤銷婚姻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係屬專屬管轄,當事人不得以合意變更之,依上開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就該專屬管轄事件似無管轄權。本件陳○福向戶政機關申請撤銷結婚登記乙案,請參考上開說明,斟酌處理。」。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