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08136 號
要旨
關於荷蘭函請我國依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及荷蘭確定判決,於我國執行子女國際接觸權,因我國非簽約國,且許可執行與否屬審判核心事項,宜由法院就個案本於法律確信判斷之
主旨
有關荷蘭公共安全與司法部中央管理局函請我國依「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執行子女國際接觸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12 月 29 日外條法字第 1102412981 號函。
二、因我國非「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之簽約國,依來函附件,所詢涉及荷蘭法院確定判決擬於我國執行事宜,提供下列意見供參,如遇具體個案涉訟,本院尊重法院之裁判見解:
(一)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外,原則上與我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如有爭議時,利害關係人得循訴訟程序解決。(二)如當事人擬以該外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請求我國法院強制執行,參照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家事事件法第 186條第 2 項規定,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並須先經過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始得為強制執行。另許可執行與否屬審判核心事項,參照憲法保障審判獨立規定,允宜由法院綜合卷證資料本於法律確信判斷之。
正本
外交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