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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86 條(執行名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2. 家事事件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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