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86 條(執行名義)
- 1.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 2.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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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86 條規定,家事調解、和解、判決皆為強制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行政與社福機構協助。
Q · 家事調解書或和解筆錄,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 186 條第一項,家事調解、和解、本案裁判皆為強制執行名義,效力等同確定民事判決。對方不履行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配、子女交付等義務,可直接持文件聲請強制執行,不需重新打官司。第二項並允許執行時請求行政機關與社會福利機構協助,特別適用涉及子女或非金錢義務的案件。
白話解讀
調解書簽完、和解成立、判決確定,然後呢?對方不履行,你手上那張紙就只是紙。186條把這張紙變成武器:它明確規定,家事事件法下作成的調解、和解、裁判,都是「強制執行名義」。這代表你不需要再打一場官司,直接拿著它去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幫你扣薪水、查封財產、凍結帳戶。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家事執行可以請行政機關和社福機構協助。這在涉及小孩的案件裡是殺手鐧。普通民事強制執行碰到「交付子女」就卡住了,因為人不是物品,不能像搬家具一樣強制搬走。但家事執行可以請社工到場、請學校配合、請警察協助,整個執行的工具箱比一般民事案件大得多。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86 條為家事執行程序的總開關:第一項確立調解、和解、本案裁判皆為強制執行名義,效力等同確定民事判決;第二項授權執行時準用強制執行法,並擴充協力資源得請求行政機關與社會福利機構協助,使家事執行工具箱涵蓋金錢與非金錢義務雙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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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成立後對方反悔不認帳,我該怎麼辦?▾
家事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對方不能單方面反悔。直接拿調解筆錄正本去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內行人提示:調解當天就跟書記官要「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時需要這份文件,很多人事後才回去申請,多跑一趟法院。
Q2對方沒有錢也沒有財產,強制執行不是白忙一場?▾
法院會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包括勞保投保紀錄、金融機構帳戶、不動產登記。就算目前查無財產,執行名義的效力不會消失,對方未來有收入或財產時可以再次聲請。內行人提示:聲請時同時勾選「命債務人報告財產」,對方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可處三萬以下罰鍰(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
Q3家事執行可以請社工幫忙是什麼意思?▾
主要用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例如交付子女的執行,法院可以請社福機構派社工到場,用比較溫和的方式協助孩子從一方移交給另一方,而不是像搬東西一樣粗暴執行。內行人提示:聲請時就主動請法院指派社工協助,不要等到執行現場才發現需要。法院也可以安排在社福機構的場所進行交付,降低對孩子的衝擊。
Q4家事事件法第 186 條是什麼?▾
規定家事調解、和解、本案裁判皆為強制執行名義,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是家事案件下半場執行的入場券。
Q5什麼是強制執行名義?▾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公文書,本條把家事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判決全部納入,與民事判決同等效力。
Q6協力執行是什麼意思?▾
本條第 2 項允許執行法院請求行政機關、社福機構派員協助執行,特別用於子女交付、探視等非金錢義務。
Q7本案裁判包括哪些?▾
包括離婚判決、扶養費判決、親權酌定裁定、財產分配判決、探視權裁定等家事法院作成的終局裁判。
Q8家事調解書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向書記官申請確定證明書,蒐集對方財產線索,向原審或對方住所地法院遞執行聲請狀並附執行名義。
Q9扶養費不付怎麼算強制執行金額?▾
依調解或判決所訂金額逐期累計,加法定遲延利息 5%;依第 190 條一期未履行可一次執行全部期數。
Q10家事執行要繳多少裁判費?▾
扶養費執行依第 189 條暫免徵收執行費;其他金錢執行依強執法計算約執行金額 8/1000。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
勞保投保紀錄、地政不動產登記、車輛、金融帳戶;聲請時勾選「命債務人報告財產」迫對方自報。
Q12家事執行 vs 一般民事執行差在哪?▾
家事執行多了社工、學校、行政機關協力資源,涵蓋子女交付等非金錢義務;扶養費還免徵執行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ivil_execution | family_execution_186 |
|---|---|---|
| 適用範圍 | 金錢債權為主 | 金錢義務 + 子女交付 + 探視 + 行為義務 |
| 協力資源 | 警察、地政、戶政 | 警察、地政、戶政 + 社工、學校、社福機構 |
| 扶養費執行費 | 依請求金額計算 | 依第 189 條暫免徵收 |
| 一期不履行效果 | 僅可執行已到期部分 | 依第 190 條全部期數可一次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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