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主旨
有關國人與同性配偶於國外以代理孕母代孕生下子女之法律上親子關係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2 年 10 月 3 日台內戶字第 1120244245 號函。 二、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僅於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不認其效力。至於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若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詳為審酌裁判(司法院秘書長 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及 102 年 6 月 2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6074 號函參照)。 三、本件有關國人蘇君與美國籍同婚配偶梁君在美國以代理孕母方式分娩生子,蘇君得否持美國奧勒岡州巡迴法院 111 年 10 月 13 日 22DR17245 號判決書,認定其及梁君皆為該代理孕母所生子女之父親,進而辦理身分登記,係屬國人得否持憑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事項,事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承認之問題,依上開司法院見解,貴部有形式上審查權,相關戶籍登記作業,尚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