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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財稅字第 860827107 號
要旨
債權人已附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是否尚需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主旨
債權人已附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是否尚需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局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北市財二字第八六二四一八三五○○號函。
二 有關債權人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依本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四九八號函示,「不得上訴案件為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係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案件。有關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至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則債權人如持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亦應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編註
1.本筆資料,說明二前段「有關……案件」等文字因所引之部函業已刪除應檢附文件部分,故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