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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參字第 71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司法書記之撰繕書狀費,應否與法院之繕狀費同視,一律認為訴訟費用問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篇第三章所稱之訴訟費用,係指訴訟所必須之費用而言,而所謂訴訟所必須之費用則已備見於民事訴訟費用法,捨此而外,從屬因訴訟所生之費用亦不能認為訴訟所必須之費用。查繕狀費或撰繕書狀費,均為民事訴訟費用法所未列,依上說明,應皆不能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所稱之「訴訟費用」

全文內容

司法書記之撰繕書狀費,應否與法院之繕狀費同視,一律認為訴訟費用問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篇第三章所稱之訴訟費用,係指訴訟所必須之費用而言,而所謂訴訟所必須之費用則已備見於民事訴訟費用法,捨此而外,從屬因訴訟所生之費用亦不能認為訴訟所必須之費用。查繕狀費或撰繕書狀費,均為民事訴訟費用法所未列,依上說明,應皆不能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所稱之「訴訟費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指參字第 71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司法書記之撰繕書狀費,應否與法院之繕狀費同視,一律認為訴訟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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