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4 條(到場費用之計算)
-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 2.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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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4 規定,當事人經法院命到場或受當事人訊問的到場費用屬訴訟費用,準用證人日費、旅費標準計算,由敗訴方負擔。
Q · 法院叫我親自出庭,交通費可以要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4,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代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到場費用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終由敗訴方負擔。費用額準用證人日費、旅費標準計算(非實報實銷)。前提是「法院命你到場」,自願到庭或旁聽不算。
白話解讀
法院叫你親自到庭,不管是要你說明案情、還是用「當事人訊問」程序問你話,你從家裡到法院這段路的交通費和時間成本,法律認為這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這代表什麼?代表這筆錢最終由敗訴方買單。你請了一天假、搭高鐵從高雄到台北出庭,這些花費不是你自己吞的,它會被算進訴訟費用裡,判決確定後可以跟對方要回來。費用怎麼算?比照證人的日費和旅費標準。不是你說多少就多少,有固定的計算方式。但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這筆錢可以請求,白白自己吸收了。
法律定性
到場費用,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時所生之交通與時間成本,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4 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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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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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到場費用是什麼?▾
當事人經法院命到場或受當事人訊問所生的交通、時間成本,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Q2出庭交通費可以請求嗎?▾
可以,但限於『法院命你到場』,自願到庭或旁聽不算。
Q3到場費用怎麼算?▾
準用證人日費、旅費標準,非實報實銷。
Q4誰要負擔到場費用?▾
併入訴訟費用,原則由敗訴方負擔。
Q5法定代理人到場費用算嗎?▾
算,依本條文義法定代理人到場費用亦屬訴訟費用,但準用證人旅費標準非實報實銷。
Q6我自己想去旁聽也能請求嗎?▾
不行,須法院正式命你本人到場才適用。
Q7到場費用什麼時候確定負擔?▾
隨訴訟費用於判決確定後一併確定,建議每次到庭後儘速陳報並保留憑證。
Q8可能要自己負擔到場費用嗎?▾
可能,若因可歸責於你方(如律師陳述不清致命本人到場),依第 82 條可能命你方自行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當事人到場費用(§77-24) | 證人日費旅費(§323) | 律師酬金(§77-25) |
|---|---|---|---|
| 計算方式 | 準用證人日費旅費標準 | 法定標準計算 | 法院酌定上限內 |
| 是否實報實銷 | 否 | 否 | 否,有上限 |
| 負擔者 | 原則敗訴方 | 原則敗訴方 | 原則敗訴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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