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4 條(到場費用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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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4 規定,當事人經法院命到場或受當事人訊問的到場費用屬訴訟費用,準用證人日費、旅費標準計算,由敗訴方負擔。
Q · 法院叫我親自出庭,交通費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到場費用屬訴訟費用,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4,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代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到場費用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終由敗訴方負擔。費用額準用證人日費、旅費標準計算(非實報實銷)。前提是「法院命你到場」,自願到庭或旁聽不算。
深度解讀
法院叫你親自到庭,不管是要你說明案情、還是用「當事人訊問」程序問你話,你從家裡到法院這段路的交通費和時間成本,法律認為這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這代表什麼?代表這筆錢最終由敗訴方買單。你請了一天假、搭高鐵從高雄到台北出庭,這些花費不是你自己吞的,它會被算進訴訟費用裡,判決確定後可以跟對方要回來。費用怎麼算?比照證人的日費和旅費標準。不是你說多少就多少,有固定的計算方式。但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這筆錢可以請求,白白自己吸收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期日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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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