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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7-23 條

  1. 1.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2. 2.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3. 3.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4. 4.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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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裁判費以外的訴訟必要費用:影印鑑定翻譯費等由司法院定標準,運送公告費按實支,預納剩餘須於訴訟終結後返還。

Q · 打官司除了裁判費,還有哪些費用?預繳的拿得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裁判費以外另有訴訟必要費用:第一項(影印、抄錄、翻譯、證人鑑定人日旅費)由司法院定標準,第二項(運送費、法院網站公告費、登報費、鑑定人報酬)按實支計算。當事人預納的費用專款專用,訴訟終結後有剩餘應返還;郵電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外勤食宿車費則由法院吸收不另徵收。

白話解讀

打官司不只是裁判費那一筆錢。影印卷宗要錢、請翻譯要錢、鑑定人出庭要給日費和車馬費、寄送文書要運費。這些零碎的花費加起來,往往讓當事人在訴訟中途才驚覺預算嚴重低估。這條把所有「裁判費以外的訴訟必要費用」攤開來講清楚:第一類由司法院統一定標準(影印、抄錄、翻譯、證人鑑定人日旅費),第二類按實際花多少算多少(運送費、法院網站公告費、登報費、鑑定人報酬)。最關鍵的第三項:你預繳的這些費用是「專款專用」,法院不能挪去別的案子用,用不完的錢在訴訟結束後必須退給你。另外有個隱藏紅利:郵電送達費和法官書記官出外勤的交通食宿費,法院自己吸收,不跟你收。

法律定性

訴訟必要費用指裁判費以外、為進行訴訟所需支出的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將其分為兩類:一為由司法院統一定標準者(影印、抄錄、翻譯、證人鑑定人日旅費),二為依實際支出計算者(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報費、鑑定人報酬);預納費用採專款專用並於終結後返還剩餘。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打官司除了裁判費還要付什麼?

影印費、翻譯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等訴訟必要費用。

Q2預繳的鑑定費用不完會退嗎?

會,第三項規定剩餘款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Q3鑑定費誰先出?

通常由聲請調查證據的一方先預納,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Q4鑑定費是怎麼算的?

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但由法院核定,非鑑定人開價即準。

Q5郵寄送達費要當事人出嗎?

不用,第四項明定郵電送達費由法院吸收不另徵收。

Q6翻譯費什麼時候會發生?

關鍵證據為外文需提中譯本時,翻譯費屬訴訟必要費用。

Q7公告法院網站費是什麼?

107年修法新增,公示送達在法院網站公告的費用,按實支計算。

Q8退費要主動聲請嗎?

建議主動聲請並附繳費收據,不會自動匯回帳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計算方式由誰先付可否爭執
影印/抄錄/翻譯/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司法院定標準聲請或應命之當事人預納依標準計算,超收可爭
運送費/公告網站費/登報費/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預納,法院得代收代付金額由法院核定,得表示意見
郵電送達費/法院人員外勤食宿車費不另徵收法院吸收不向當事人收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2条(費用の範囲)
🇰🇷 韓國민사소송비용법 및 민사소송비용규칙(감정·증인 비용)
🇨🇳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6条(鉴定费、证人费用等其他诉讼费用)
🇩🇪 德國GKG i.V.m. JVEG(Zeugen-/Sachverständigenentschädig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695-697(dépens)
🇺🇸 美國28 U.S.C. § 1920(Taxation of costs)+ § 1821(witness fe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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