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3 條
- 1.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 2.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 3.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 4.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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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裁判費以外的訴訟必要費用:影印鑑定翻譯費等由司法院定標準,運送公告費按實支,預納剩餘須於訴訟終結後返還。
Q · 打官司除了裁判費,還有哪些費用?預繳的拿得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裁判費以外另有訴訟必要費用:第一項(影印、抄錄、翻譯、證人鑑定人日旅費)由司法院定標準,第二項(運送費、法院網站公告費、登報費、鑑定人報酬)按實支計算。當事人預納的費用專款專用,訴訟終結後有剩餘應返還;郵電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外勤食宿車費則由法院吸收不另徵收。
白話解讀
打官司不只是裁判費那一筆錢。影印卷宗要錢、請翻譯要錢、鑑定人出庭要給日費和車馬費、寄送文書要運費。這些零碎的花費加起來,往往讓當事人在訴訟中途才驚覺預算嚴重低估。這條把所有「裁判費以外的訴訟必要費用」攤開來講清楚:第一類由司法院統一定標準(影印、抄錄、翻譯、證人鑑定人日旅費),第二類按實際花多少算多少(運送費、法院網站公告費、登報費、鑑定人報酬)。最關鍵的第三項:你預繳的這些費用是「專款專用」,法院不能挪去別的案子用,用不完的錢在訴訟結束後必須退給你。另外有個隱藏紅利:郵電送達費和法官書記官出外勤的交通食宿費,法院自己吸收,不跟你收。
法律定性
訴訟必要費用指裁判費以外、為進行訴訟所需支出的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將其分為兩類:一為由司法院統一定標準者(影印、抄錄、翻譯、證人鑑定人日旅費),二為依實際支出計算者(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報費、鑑定人報酬);預納費用採專款專用並於終結後返還剩餘。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打官司除了裁判費還要付什麼?▾
影印費、翻譯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等訴訟必要費用。
Q2預繳的鑑定費用不完會退嗎?▾
會,第三項規定剩餘款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Q3鑑定費誰先出?▾
通常由聲請調查證據的一方先預納,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Q4鑑定費是怎麼算的?▾
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但由法院核定,非鑑定人開價即準。
Q5郵寄送達費要當事人出嗎?▾
不用,第四項明定郵電送達費由法院吸收不另徵收。
Q6翻譯費什麼時候會發生?▾
關鍵證據為外文需提中譯本時,翻譯費屬訴訟必要費用。
Q7公告法院網站費是什麼?▾
107年修法新增,公示送達在法院網站公告的費用,按實支計算。
Q8退費要主動聲請嗎?▾
建議主動聲請並附繳費收據,不會自動匯回帳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計算方式 | 由誰先付 | 可否爭執 |
|---|---|---|---|
| 影印/抄錄/翻譯/證人鑑定人日旅費 | 司法院定標準 | 聲請或應命之當事人預納 | 依標準計算,超收可爭 |
| 運送費/公告網站費/登報費/鑑定人報酬 | 依實支數計算 | 預納,法院得代收代付 | 金額由法院核定,得表示意見 |
| 郵電送達費/法院人員外勤食宿車費 | 不另徵收 | 法院吸收 | 不向當事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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