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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民一字第 224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廢止

主旨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自本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廢止,請查照。

說明

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已定於本年九月一日施行,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強制執行、非訟及公證事件亦有適用,是「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已無存在必要,應予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院台廳民一字第 224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8 月 31 日發布,要旨:「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廢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