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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22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香港地區之法院委託我方法院對臺灣地區人民送達訴訟文書,應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一協調處理後,再轉請法院處理

主旨

關於香港齊○禮律師行請求代轉香港高等法院傳訊令狀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五月五日陸港字第 09300076831 號函。

二、香港地區法院委託我方法院對臺灣地區人民送達訴訟文書,其性質與大陸地區法院委託我方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相似,應由 貴會統一協調處理後,再轉請法院作相同處理。

三、該項送達文書應附之文件與大陸地區法院委託我方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相同;至於送達費用,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已不另徵收。

正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副本

外交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22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6 日發布,要旨:香港地區之法院委託我方法院對臺灣地區人民送達訴訟文書,應由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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