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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2. 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3.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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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暫免徵收裁判費。 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但應由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負擔訴訟費用,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tanuki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若團體勝訴,裁判費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無本條規定之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