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2 條
- 1.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 2.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暫免徵收裁判費。
- 3.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但應由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負擔訴訟費用,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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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規定,選定當事人團體訴訟裁判費超過六十萬部分暫免,公益團體訴訟全免,確定後向敗訴方徵收。
Q · 團體訴訟的裁判費要先繳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選定當事人(第44條之2)起訴時,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的部分暫免徵收;公益團體(第44條之3)起訴則全部暫免。注意是「暫免」不是「免除」,案件確定後法院會依職權裁定向敗訴方徵收,但112年修法後公益團體敗訴可免予追繳。
白話解讀
消費者被黑心企業坑了,一個人告不起,因為裁判費可能比你的損失還多。但如果有二十個、五十個受害者集合起來呢?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2的「選定當事人」制度和第44條之3的「公益團體訴訟」就是為這種場景設計的。問題是,就算人夠多,裁判費加起來可能幾十萬甚至上百萬,這筆錢誰先墊?本條給了答案:超過六十萬的部分,暫時不用繳。公益團體代為起訴的,全部暫免。注意是「暫免」不是「免除」,案件確定後,法院會裁定由敗訴方負擔這筆費用。112年修法還加了一個重要但書:如果是公益團體(第44條之3的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敗訴,考量到訴訟的公益性質,法院不再向它追討裁判費。這等於對公益團體說:你幫大家出頭打官司,輸了也不用賠法院費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為團體訴訟裁判費減免規定。選定當事人請求賠償者,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依公益團體訴訟請求者全部暫免徵收。暫免之裁判費於事件確定後由第一審法院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但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負擔者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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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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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團體訴訟的裁判費要先繳嗎?▾
選定當事人起訴超過六十萬部分暫免,公益團體起訴全部暫免,不需先掏錢。
Q2暫免裁判費最後誰付?▾
案件確定後由法院依職權裁定向敗訴方徵收;但公益團體敗訴可免追繳。
Q3暫免就是免費嗎?▾
不是。暫免是先不收,確定後仍會向負擔訴訟費用的一造徵收。
Q4哪些案件可以用團體訴訟暫免費?▾
多數人有共同利益的案件:食安、商品瑕疵、建商違約、環境污染、證券損失等。
Q5六十萬怎麼算?▾
依第77條之13的財產權裁判費計算標準,超過六十萬門檻的部分才暫免。
Q6公益團體輸了要賠裁判費嗎?▾
112年修法後,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敗訴免予追繳暫免之裁判費。
Q7投資人怎麼參加團體訴訟?▾
透過投資人保護中心代位提訴,依特別法連擔保金都免提。
Q8團體訴訟要找誰提起?▾
找符合資格的公益團體(消基會、投保中心等),或與其他被害人推選選定當事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ected_party_44_2 | public_org_44_3 |
|---|---|---|
| 提訴主體 | 被害人推選的選定當事人 | 符合資格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
| 暫免範圍 | 裁判費超過六十萬元部分 | 全部裁判費 |
| 敗訴時費用 | 確定後向敗訴方徵收,含選定當事人 | 112年修法後公益團體敗訴免予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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