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1 條(視為起訴者裁判費之徵收)
- 1.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 2.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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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規定,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或調解時須全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時已繳的費用可扣抵。
Q · 支付命令被對方異議後,我之前繳的費用會白繳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支付命令經異議而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時,雖須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但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的費用可以從中扣抵。換言之,走支付命令這條捷徑不會讓你多花冤枉錢,原繳費用會折入正式程序的費用,達到費用無縫銜接。
白話解讀
支付命令是法律上討債最快的路:500元聲請費,不用開庭,對方二十天不異議就等同判決。但有一種情況會讓路線突然轉彎:對方提出異議了。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支付命令被異議後,你的聲請會被「視為起訴」或「視為聲請調解」,案件直接進入正式訴訟或調解程序。這時候問題來了:起訴的裁判費比支付命令貴得多,你還得補差額。本條就是處理這個費用銜接的:是的,你要補全額裁判費或調解聲請費,但之前繳的500元可以折抵。你不會因為走了支付命令這條捷徑就多花冤枉錢。這條的存在讓「先試支付命令再轉訴訟」成為一個零風險的策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為訴訟費用銜接規範,處理支付命令聲請因債務人異議而依第519條第1項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時的費用問題:應依起訴或調解標準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但聲請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費用得予扣抵,避免同一爭議因程序轉換而重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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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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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付命令被異議後費用會白繳嗎?▾
不會。已繳的聲請費依第77條之21可從後續裁判費或調解聲請費中扣抵。
Q2支付命令異議後要補繳多少錢?▾
依第77條之13計算的起訴裁判費,扣除已繳聲請費後的差額。
Q3視為起訴後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
原則在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繼續審理,金額50萬以下走簡易程序。
Q4折抵是自動的還是要聲請?▾
法院通知補繳時會自動扣除已繳費用,建議保留繳費收據備查。
Q5轉成調解的話費用怎麼算?▾
依第77條之20徵收調解聲請費,已繳費用同樣可扣抵;標的未滿10萬調解免費。
Q6沒在期限內補繳會怎樣?▾
可能被裁定駁回,務必在法院通知的補正期限內補繳並補正訴狀。
Q7支付命令聲請費是多少?▾
依第77條之19,聲請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Q8視為起訴需要另外寫訴狀嗎?▾
程序自動轉換不需重新起訴,但實務上法院會通知補正訴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支付命令 | 正式起訴 | 調解 |
|---|---|---|---|
| 聲請/起訴費用 | 固定500元(§77-19) | 依標的金額約1.1%分級(§77-13) | 標的未滿10萬免費,餘依§77-20 |
| 是否開庭 | 否,書面審查 | 是,言詞辯論 | 是,調解程序 |
| 費用銜接 | 原繳費用可折抵後續(§77-21) | — | 原繳費用可折抵(§7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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