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1 條(視為起訴者裁判費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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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規定,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或調解時須全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時已繳的費用可扣抵。
Q · 支付命令被對方異議後,我之前繳的費用會白繳嗎?
不會,已繳的聲請費可全額折抵後續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支付命令經異議而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時,雖須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但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的費用可以從中扣抵。換言之,走支付命令這條捷徑不會讓你多花冤枉錢,原繳費用會折入正式程序的費用,達到費用無縫銜接。
深度解讀
支付命令是法律上討債最快的路:500元聲請費,不用開庭,對方二十天不異議就等同判決。但有一種情況會讓路線突然轉彎:對方提出異議了。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支付命令被異議後,你的聲請會被「視為起訴」或「視為聲請調解」,案件直接進入正式訴訟或調解程序。這時候問題來了:起訴的裁判費比支付命令貴得多,你還得補差額。本條就是處理這個費用銜接的:是的,你要補全額裁判費或調解聲請費,但之前繳的500元可以折抵。你不會因為走了支付命令這條捷徑就多花冤枉錢。這條的存在讓「先試支付命令再轉訴訟」成為一個零風險的策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支付命令名詞
-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名詞
-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條文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77-1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7-2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1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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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