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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21 條(視為起訴者裁判費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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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2. 2.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規定,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或調解時須全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時已繳的費用可扣抵。

Q · 支付命令被對方異議後,我之前繳的費用會白繳嗎?

不會,已繳的聲請費可全額折抵後續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支付命令經異議而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時,雖須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但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的費用可以從中扣抵。換言之,走支付命令這條捷徑不會讓你多花冤枉錢,原繳費用會折入正式程序的費用,達到費用無縫銜接。

深度解讀

支付命令是法律上討債最快的路:500元聲請費,不用開庭,對方二十天不異議就等同判決。但有一種情況會讓路線突然轉彎:對方提出異議了。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支付命令被異議後,你的聲請會被「視為起訴」或「視為聲請調解」,案件直接進入正式訴訟或調解程序。這時候問題來了:起訴的裁判費比支付命令貴得多,你還得補差額。本條就是處理這個費用銜接的:是的,你要補全額裁判費或調解聲請費,但之前繳的500元可以折抵。你不會因為走了支付命令這條捷徑就多花冤枉錢。這條的存在讓「先試支付命令再轉訴訟」成為一個零風險的策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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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21 條規定:「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