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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77-21視為起訴者裁判費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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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2. 2.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規定,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或調解時須全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時已繳的費用可扣抵。

Q · 支付命令被對方異議後,我之前繳的費用會白繳嗎?

不會,已繳的聲請費可全額折抵後續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支付命令經異議而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時,雖須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但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的費用可以從中扣抵。換言之,走支付命令這條捷徑不會讓你多花冤枉錢,原繳費用會折入正式程序的費用,達到費用無縫銜接。

白話解讀

支付命令是法律上討債最快的路:500元聲請費,不用開庭,對方二十天不異議就等同判決。但有一種情況會讓路線突然轉彎:對方提出異議了。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支付命令被異議後,你的聲請會被「視為起訴」或「視為聲請調解」,案件直接進入正式訴訟或調解程序。這時候問題來了:起訴的裁判費比支付命令貴得多,你還得補差額。本條就是處理這個費用銜接的:是的,你要補全額裁判費或調解聲請費,但之前繳的500元可以折抵。你不會因為走了支付命令這條捷徑就多花冤枉錢。這條的存在讓「先試支付命令再轉訴訟」成為一個零風險的策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為訴訟費用銜接規範,處理支付命令聲請因債務人異議而依第519條第1項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時的費用問題:應依起訴或調解標準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但聲請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費用得予扣抵,避免同一爭議因程序轉換而重複收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支付命令被異議後,案件會進哪個法院?

原則上在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繼續審理。金額50萬以下進入簡易訴訟程序、50萬以上進入通常訴訟程序。若一開始聲請的法院非管轄法院,被異議後對方可能聲請移送管轄,故一開始就選對管轄法院較順暢。

Q2費用折抵的實際操作是怎樣?

法院通知補繳裁判費時,會自動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的500元。例如起訴裁判費應繳5,400元,實際只需補繳4,900元。若視為聲請調解且標的未滿10萬(調解免費),已繳500元可向法院聲請退費,建議保留繳費收據加速處理。

Q3支付命令被異議後費用會白繳嗎?

不會。依第77條之21,已繳的聲請費可從後續裁判費或調解聲請費中扣抵,立法設計即是鼓勵先採低成本程序、走不通再升級,成本不重複計算。

Q4民訴第77條之21在規定什麼?

規定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時,須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但已繳費用得扣抵。

Q5什麼叫「視為起訴」?

支付命令經合法異議後,原聲請依法擬制為起訴,程序連續不中斷,不需重新起訴。

Q6支付命令聲請費是多少?

依第77條之19,聲請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Q7支付命令被異議後怎麼補費?

收到法院通知 → 依77-13或77-20算費用 → 扣除已繳500元 → 期限內補繳並補正訴狀。

Q8轉起訴的裁判費怎麼算?

依標的金額分級,10萬以下1,000元、超過部分分級加徵,再扣已繳聲請費。

Q9補繳要花多少時間?

依法院通知的補正期限,通常7至14天,逾期未補可能被駁回。

Q10怎麼確保折抵成功?

保留聲請支付命令的繳費收據,補繳時一併附上,可加速法院處理。

Q11支付命令 vs 直接起訴哪個划算?

支付命令僅500元且不開庭,對方不異議即等同判決;異議才轉訴訟並扣抵已繳費用,先試支付命令幾乎零風險。

Q12視為起訴 vs 視為調解差在哪?

依第519條與聲請內容決定走向;調解標的未滿10萬免費,已繳費用可退或抵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支付命令正式起訴調解
聲請/起訴費用固定500元(§77-19)依標的金額約1.1%分級(§77-13)標的未滿10萬免費,餘依§77-20
是否開庭否,書面審查是,言詞辯論是,調解程序
費用銜接原繳費用可折抵後續(§77-21)原繳費用可折抵(§77-21)

支付命令

聲請/起訴費用
固定500元(§77-19)
是否開庭
否,書面審查
費用銜接
原繳費用可折抵後續(§77-21)

正式起訴

聲請/起訴費用
依標的金額約1.1%分級(§77-13)
是否開庭
是,言詞辯論
費用銜接

調解

聲請/起訴費用
標的未滿10萬免費,餘依§77-20
是否開庭
是,調解程序
費用銜接
原繳費用可折抵(§77-2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95条(支払督促に対する督促異議 → 訴え提起の擬制)/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手数料の取扱い)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72조(지급명령에 대한 이의신청 시 소송으로 이행)
中國民事訴訟法 督促程序(支付令)— 債務人異議致支付令失效、原則須另行起訴,與台灣「自動視為起訴」之銜接設計有別
德國§ 696 ZPO(Mahnverfahren 異議後移付訴訟)+ GKG 已繳費用抵充規定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05 et s.(procédure d'injonction de payer), opposition 後移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二條移列修正。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已移列為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且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已增設聲請調解應徵收聲請費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二條」修正為「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並增訂「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聲請費」之旨,以資配合。又關於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時仍應徵收裁判費之問題,增訂之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二項已另設明文,爰將原條文有關此部分之文字刪除,俾免重複。   三、為避免同一事件重複徵收費用,影響當事人行使權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於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之情形,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起訴所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調解所應徵收之聲請費。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二條移列修正。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已移列為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且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已增設聲請調解應徵收聲請費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二條」修正為「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並增訂「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聲請費」之旨,以資配合。又關於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時仍應徵收裁判費之問題,增訂之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二項已另設明文,爰將原條文有關此部分之文字刪除,俾免重複。   三、為避免同一事件重複徵收費用,影響當事人行使權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於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之情形,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起訴所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調解所應徵收之聲請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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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21 條規定:「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