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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21 條(視為起訴者裁判費之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2.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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