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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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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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裁判費按訴訟標的金額累退計算,十萬元以下一千元,逾十萬至一百萬每萬元一百元,金額越高費率越低。
Q · 打官司的裁判費怎麼算?
看你告多少,十萬以下只要一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財產權訴訟裁判費按訴訟標的金額採累退級距計算:十萬元以下徵收一千元;逾十萬至一百萬部分每萬元一百元;逾一百萬至一千萬部分每萬元九十元,以此類推遞減。畸零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勝訴時裁判費由敗訴方負擔。
深度解讀
告一個人要花多少錢?這個問題九成的人答不出來,然後就因為「不知道要花多少」而放棄了。答案其實有一張精確的價目表。告 50 萬的案子,裁判費 5,000 元;告 100 萬,10,000 元;告 1,000 萬,91,000 元。金額越高,費率反而遞減。立法者刻意這樣設計:如果一律按比例收費,大金額案件的當事人會被天價裁判費擋在法院門外。你的訴訟權不應該因為爭的錢太多就打折。搞清楚這張價目表的人,在決定要不要告、告多少的時候,算盤打得比對方精準。而裁判費不是沉沒成本:贏了,對方要負擔你繳的這筆費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財產權名詞
- 起訴名詞
- 訴訟標的名詞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逾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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