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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產權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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