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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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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裁判費按訴訟標的金額累退計算,十萬元以下一千元,逾十萬至一百萬每萬元一百元,金額越高費率越低。

Q · 打官司的裁判費怎麼算?

看你告多少,十萬以下只要一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財產權訴訟裁判費按訴訟標的金額採累退級距計算:十萬元以下徵收一千元;逾十萬至一百萬部分每萬元一百元;逾一百萬至一千萬部分每萬元九十元,以此類推遞減。畸零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勝訴時裁判費由敗訴方負擔。

白話解讀

告一個人要花多少錢?這個問題九成的人答不出來,然後就因為「不知道要花多少」而放棄了。答案其實有一張精確的價目表。告 50 萬的案子,裁判費 5,000 元;告 100 萬,10,000 元;告 1,000 萬,91,000 元。金額越高,費率反而遞減。立法者刻意這樣設計:如果一律按比例收費,大金額案件的當事人會被天價裁判費擋在法院門外。你的訴訟權不應該因為爭的錢太多就打折。搞清楚這張價目表的人,在決定要不要告、告多少的時候,算盤打得比對方精準。而裁判費不是沉沒成本:贏了,對方要負擔你繳的這筆費用。

法律定性

裁判費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財產權訴訟時應預納的程序費用,依第 77 條之 13 按訴訟標的金額分級累退計算,級距越高邊際費率越低,性質上屬使用者付費與訴訟權保障兼顧的制度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裁判費繳了但官司輸了,這筆錢就沒了嗎?

看結果。全部勝訴由對方負擔(第 78 條);部分勝訴按比例分攤;全部敗訴自己吞。訴訟中和解或撤回可依第 83 條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調解階段達成合意退費比例最高。

Q2我不確定要告多少錢,金額寫太高裁判費不是更貴?

金額越高裁判費越高,但寫太低會限制判決金額上限。實務做法是以實際損失憑證加合理慰撫金計算。訴訟中發現損失更多可追加,就超過部分補繳差額(第 77 條之 15)。

Q3民事訴訟裁判費怎麼算?

按訴訟標的金額採累退級距:十萬以下一千元,逾十萬至一百萬每萬元一百元,逐級遞減。

Q4什麼是裁判費累退制?

金額越高邊際費率越低的計費方式,與所得稅累進制相反,目的是不讓大額案件被費用擋在法院外。

Q5訴訟標的金額是什麼?

原告請求的金額或標的價額,是裁判費計算的基礎,由法院依第 77 條之 1 核定。

Q6裁判費和律師費差在哪?

裁判費繳給法院、有固定公式;律師費是你與律師議定的服務費,可高可低,兩者完全不同。

Q7告一百萬的官司裁判費多少?

約 10,900 元。前十萬 1,000 元,逾十萬至一百萬的 90 萬部分每萬元 100 元共 9,000 元,加總 10,000 元上下。

Q8裁判費什麼時候繳、怎麼繳?

起訴時向法院一併繳納,未繳法院會裁定限期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第 249 條)。

Q9繳不出裁判費怎麼辦?

無資力者可依第 107 條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待判決確定再依結果處理。

Q10十萬以下的小案子有更便宜的路嗎?

有。改走小額訴訟程序(第 436 條之 8)裁判費可再減,約三百多元。

Q11裁判費 vs 律師費哪個是進法院門檻?

進法院門檻是裁判費(十萬以下僅一千元),律師費是另談的選配,不是必要支出。

Q12普通程序 vs 小額訴訟裁判費差多少?

十萬以下普通程序一千元,小額訴訟可減至約三百多元,差距約三分之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實質費率
10 萬元1,000 元1.0%
100 萬元10,900 元約 1.09%
1,000 萬元91,900 元約 0.92%
1 億元811,900 元約 0.81%

裁判費

10 萬元
1,000 元
100 萬元
10,900 元
1,000 萬元
91,900 元
1 億元
811,900 元

實質費率

10 萬元
1.0%
100 萬元
約 1.09%
1,000 萬元
約 0.92%
1 億元
約 0.8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 別表第一(手数料)
韓國민사소송 등 인지법 제2조(인지액)
德國Gerichtskostengesetz (GKG) Anlage 2 (Gebührentabel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920114 增訂)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項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移列修正。原條文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銀元一百元以上者,不問其金(價)額高低,一律按百分之一之比例徵收裁判費,將使訴訟標的金(價)額較龐大之當事人負擔過高之裁判費,非惟有失公平,甚而致當事人因不堪負荷鉅額裁判費而放棄使用訴訟制度,於當事人財產權、訴訟權之保障,自嫌欠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精神,爰改採分級累退計費之方式,將訴訟標的金(價)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部分,分五級遞減其裁判費徵收比例。又為配合郵電費及法院職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項目之取銷,刪除原條文有關起徵點之規定,明定訴訟標的金(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一律徵收新臺幣一千元。   三、我國現已不以銀兩、銅幣為貨幣單位,黃金、外幣亦可自由買賣,如訴訟標的物為銀兩、銅幣、黃金或外幣者,當然應依第七十七條之一之規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價額,原條文第二項應無規定之必要。

(1121114 修正)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立法理由為明確化本條徵收之費用為裁判費,爰為文字修正。

  • 財產權名詞
  • 起訴名詞
  • 訴訟標的名詞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項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移列修正。原條文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銀元一百元以上者,不問其金(價)額高低,一律按百分之一之比例徵收裁判費,將使訴訟標的金(價)額較龐大之當事人負擔過高之裁判費,非惟有失公平,甚而致當事人因不堪負荷鉅額裁判費而放棄使用訴訟制度,於當事人財產權、訴訟權之保障,自嫌欠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精神,爰改採分級累退計費之方式,將訴訟標的金(價)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部分,分五級遞減其裁判費徵收比例。又為配合郵電費及法院職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項目之取銷,刪除原條文有關起徵點之規定,明定訴訟標的金(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一律徵收新臺幣一千元。   三、我國現已不以銀兩、銅幣為貨幣單位,黃金、外幣亦可自由買賣,如訴訟標的物為銀兩、銅幣、黃金或外幣者,當然應依第七十七條之一之規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價額,原條文第二項應無規定之必要。

(1121114 修正)

為明確化本條徵收之費用為裁判費,爰為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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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