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時,以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門檻加十分之一,現為165萬元計算。
Q · 官司的訴訟標的價額算不出來怎麼辦?
依民訴77條之12一律以165萬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以交易價值或其他方法核定時,法律統一以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最高利益額數(現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計算。這個數字刻意設計成超過150萬門檻,確保價額算不出來的案件仍得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上訴第三審。對應第一審裁判費約15,850元,負擔不起可依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
有些官司的價值就是算不出來。你告鄰居不要在你家門口放鞋櫃(排除侵害),這「值」多少?你告前老闆給你一封服務證明書,這用什麼數字衡量?法院不能因為算不出價額就不受理你的案子。這條就是那個兜底方案:算不出來的,統一用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門檻金額再加十分之一。目前第466條的門檻是新臺幣150萬,加十分之一就是165萬。所有「不能核定價額」的案件,訴訟標的一律視為165萬。這個數字的設計有一個精準的效果:它剛好超過第466條的150萬門檻,確保這類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上訴到最高法院。立法者的邏輯是:既然連價額都算不出來,案件的複雜度通常不低,應該讓當事人有完整的三審救濟機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兜底規定:當案件性質導致價額無法以交易價值或其他方法核定時,法律統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現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藉此確保此類案件得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享有上訴第三審的完整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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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萬等於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門檻(目前150萬)乘以1.1。如果立法院修改第466條門檻金額,本條數字會跟著變。本條刻意設計成超過第466條門檻,確保不能核定價額的案件都能上訴第三審,計算時請以現行法為準。
以目前標準訴訟標的核定為165萬,第一審裁判費約15,850元(前10萬1,000元、10萬到100萬9,000元、100萬到165萬5,850元)。上訴二審加五成約23,775元。若認為案件實際價值很低,可向法院抗辯價額應以其他方式核定。
指案件性質讓法院窮盡方法仍無法用交易價值或其他方法算出金額,例如請求開立證明書、排除侵害、確認之訴。
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門檻150萬,加十分之一即165萬,門檻調整時連動變動。
請求服務證明書、通行權糾紛、確認遺囑無效、要求刪除網路貼文、確認不侵權之訴等無法量化金額者。
第466條規定得上訴最高法院的最低標的金額門檻,目前為150萬元,本條以此為計算基準。
先嘗試量化請求,真的算不出來就以165萬為訴訟標的,繳約15,850元裁判費後起訴。
前10萬1,000元、10萬到100萬9,000元、100萬到165萬5,850元,第一審合計約15,850元。
第一審裁判費約15,850元,上訴二審加五成約23,775元,律師費另計。
依第107條檢附財力證明聲請訴訟救助,由法院審酌資力與勝訴可能性決定是否暫免。
能核定依實際金額決定小額/簡易/通常程序;不能核定一律165萬走通常程序且得上訴第三審。
77-12處理財產權案件價額無法核定;77-14針對非財產權訴訟另有徵費規定,兩者適用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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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移列修正。原條文所定之數額五百元,係民國三十年所公布,與當時民事訴訟法(民國二十四年公布)所定限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相同,嗣限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多次提高,原條文均未配合修正,致與社會經濟之實際狀況不符。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事件,其訴訟未必簡單輕微,為求訴訟之妥適進行,宜以通常訴訟程序行之。原條文規定將不能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視為五百元,使此類事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且不得上訴第三審,於當事人權益之保障,未免欠周,爰配合第四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予以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移列修正。原條文所定之數額五百元,係民國三十年所公布,與當時民事訴訟法(民國二十四年公布)所定限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相同,嗣限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多次提高,原條文均未配合修正,致與社會經濟之實際狀況不符。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事件,其訴訟未必簡單輕微,為求訴訟之妥適進行,宜以通常訴訟程序行之。原條文規定將不能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視為五百元,使此類事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且不得上訴第三審,於當事人權益之保障,未免欠周,爰配合第四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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