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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7-12 條(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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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時,以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門檻加十分之一,現為165萬元計算。

Q · 官司的訴訟標的價額算不出來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以交易價值或其他方法核定時,法律統一以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最高利益額數(現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計算。這個數字刻意設計成超過150萬門檻,確保價額算不出來的案件仍得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上訴第三審。對應第一審裁判費約15,850元,負擔不起可依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

白話解讀

有些官司的價值就是算不出來。你告鄰居不要在你家門口放鞋櫃(排除侵害),這「值」多少?你告前老闆給你一封服務證明書,這用什麼數字衡量?法院不能因為算不出價額就不受理你的案子。這條就是那個兜底方案:算不出來的,統一用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門檻金額再加十分之一。目前第466條的門檻是新臺幣150萬,加十分之一就是165萬。所有「不能核定價額」的案件,訴訟標的一律視為165萬。這個數字的設計有一個精準的效果:它剛好超過第466條的150萬門檻,確保這類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上訴到最高法院。立法者的邏輯是:既然連價額都算不出來,案件的複雜度通常不低,應該讓當事人有完整的三審救濟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兜底規定:當案件性質導致價額無法以交易價值或其他方法核定時,法律統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現為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藉此確保此類案件得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享有上訴第三審的完整救濟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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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什麼意思?

指案件性質讓法院無法用交易價值或其他方法算出金額,例如請求開立證明書、排除侵害、確認之訴等。

Q2價額算不出來要繳多少裁判費?

訴訟標的核定為165萬,第一審裁判費約15,850元。

Q3165萬這個數字怎麼來的?

第46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門檻150萬,加十分之一即165萬。

Q4被核定165萬負擔不起怎麼辦?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符合資力與勝訴可能要件可暫免繳納。

Q5為什麼價額算不出來反而要繳比較高的費用?

因為165萬超過150萬門檻,換取的是通常程序保障與上訴第三審權利。

Q6什麼樣的案件會適用77條之12?

請求服務證明書、通行權、確認遺囑無效、要求刪除貼文、確認不侵權之訴等無法量化金額的案件。

Q7被告可以爭執價額核定嗎?

可以,若認為請求其實有市價可參考,可聲請法院依其他方式核定,影響程序與上訴權。

Q8166萬與165萬版本差在哪?

數字隨第466條門檻連動,若立法院修改門檻金額,本條的165萬會跟著變動,以現行法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4条第2項(訴額算定不能時みなし160万円)
🇰🇷 韓國민사소송 등 인지규칙 제18조의2(소가 산정 곤란 시 5천만원 간주)
🇨🇳 中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13條(非財產案件按件固定收費,無價額核定兜底)
🇩🇪 德國§ 52 Abs. 2 GKG(Auffangstreitwert 5.000 EUR bei nicht bestimmbarem Streitw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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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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