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非共有物的全部價值。
Q · 分割共有物打官司,裁判費怎麼算?
看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不是共有物全部價值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分割共有物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實務上通常以原告應有部分(持分比例)乘以共有物市場價值計算,再依第77條之13的累進費率徵收裁判費。因此持分越小,訴訟標的價額越低,裁判費也越省,這也直接影響案件適用何種程序及能否上訴第三審。
三兄弟繼承了一棟價值三千萬的房子。誰都不想賣、誰都想住、誰都不讓步。最後只好告到法院請法官來分。這時候法院要算:這場官司「值」多少?不是三千萬。是你(原告)在這棟房子裡占的那一份因為分割而得到的利益。你持分三分之一,分割後你拿到的「利益」就是一千萬。這就是你的訴訟標的價額。為什麼不是用房屋全部價值?因為分割前你本來就擁有三分之一的共有權,你「多得到」的是從模糊的「共有」變成明確的「你的」。法院要量化的是這個轉換的價值。這個計算方式影響的不只是裁判費,還決定了案件走什麼程序、能不能上訴第三審。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是分割共有物之訴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規定。其核心在於:價額不以共有物全部價值為準,而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反映原告從模糊的共有狀態轉為明確單獨持分所新增的確定利益,藉此使少數持分共有人不被高額裁判費阻卻其分割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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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持分和房子市價。假設房子值兩千萬、你占四分之一,訴訟標的五百萬,裁判費約四萬四。如果走調解先,調解費通常只要幾百元。分割共有物之訴中,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分割方式,不受你聲明的拘束,所以即使主張原物分割,法院也可能判變價,這個風險要在起訴前想清楚。
可以。持分再小,只要是共有人就有訴請分割的權利(民法第823條第1項),法院不會因為你只占百分之一就駁回。而且由於持分最小,訴訟標的最低,裁判費也最少。實務上持分極小的共有人提告分割,其他共有人經常在訴訟中直接提出價購你的持分,反而可能拿到更好的價格。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實務上等於原告應有部分(持分)乘以共有物市場價值,不是共有物全部價值。
原告由模糊的共有狀態轉為明確單獨持分所新增的確定利益,這是法律要量化的對象,而非整塊共有物。
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的抽象比例權利,例如三人共有各三分之一,這個比例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的關鍵。
是消滅共有關係、確定各人單獨所有的形成之訴,每個共有人都會取得自己的份額,不是有人全贏有人全輸。
先算訴訟標的價額(共有物價值×持分),再代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累進費率,第一審約為價額的1.1%。
確認持分與市價→算訴訟標的價額→先聲請調解→備齊權狀鑑價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以房子兩千萬、持分四分之一為例,訴訟標的五百萬,裁判費約四萬四,調解則通常僅需數百元。
可提出公告現值、實價登錄、或聲請法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價,鑑價結果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依據。
前者依民法823拆共有關係,後者依民法1164分配遺產,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與適用程序不同,起訴狀寫法也不同。
原物分割算分得部分市價、變價分割算可得價金份額,兩者可能不同,且法院得依職權選擇分割方式不受聲明拘束。
| 比較面向 | 原物分割 | 變價分割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824條(各共有人分得實物) | 民法第824條(拍賣共有物分配價金) |
| 原告所受利益計算 | 原告分得部分之市場價值 | 原告可分得之價金份額 |
| 對訴訟標的價額影響 | 依分得標的市價,可能較高或較低 | 依持分對應價金,通常等於持分比例價值 |
| 法院裁量 | 法院得依職權選擇,不受原告聲明拘束 | 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變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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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共有人請求法院以判決消滅共有關係。於判決前,原告共有權仍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分割所受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合理,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係新增。 二、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共有人請求法院以判決消滅共有關係。於判決前,原告共有權仍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分割所受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合理,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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