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1 條(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非共有物的全部價值。
Q · 分割共有物打官司,裁判費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分割共有物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實務上通常以原告應有部分(持分比例)乘以共有物市場價值計算,再依第77條之13的累進費率徵收裁判費。因此持分越小,訴訟標的價額越低,裁判費也越省,這也直接影響案件適用何種程序及能否上訴第三審。
白話解讀
三兄弟繼承了一棟價值三千萬的房子。誰都不想賣、誰都想住、誰都不讓步。最後只好告到法院請法官來分。這時候法院要算:這場官司「值」多少?不是三千萬。是你(原告)在這棟房子裡占的那一份因為分割而得到的利益。你持分三分之一,分割後你拿到的「利益」就是一千萬。這就是你的訴訟標的價額。為什麼不是用房屋全部價值?因為分割前你本來就擁有三分之一的共有權,你「多得到」的是從模糊的「共有」變成明確的「你的」。法院要量化的是這個轉換的價值。這個計算方式影響的不只是裁判費,還決定了案件走什麼程序、能不能上訴第三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是分割共有物之訴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規定。其核心在於:價額不以共有物全部價值為準,而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反映原告從模糊的共有狀態轉為明確單獨持分所新增的確定利益,藉此使少數持分共有人不被高額裁判費阻卻其分割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訴訟標的價額與估算第一審裁判費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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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分割共有物的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實務上通常等於原告應有部分(持分)乘以共有物市場價值。
Q2為什麼不是用共有物全部價值算裁判費?▾
因為分割前原告本就擁有應有部分,訴訟改變的是共有關係型態而非所有權總量,只計算原告因分割新增的確定利益。
Q3持分很小的人提告分割,裁判費是不是最少?▾
是。持分最小者訴訟標的價額最低、裁判費最少,但判決效力對全體共有人有拘束力,因此常是最適合當原告的人。
Q4分割共有物之訴和遺產分割是同一種訴訟嗎?▾
不是。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分配遺產,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3條拆分共有關係,兩者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與適用程序不同。
Q5主張原物分割和變價分割,訴訟標的價額會不一樣嗎?▾
可能不同。原物分割算原告分得部分的市價,變價分割算原告可得的價金份額,兩種方式可能算出不同價額。
Q6訴訟標的價額會影響上訴第三審嗎?▾
會。價額決定適用簡易或通常程序,也影響是否達到上訴第三審的利益額門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Q7我是被告,分割共有物之訴會讓我損失嗎?▾
不必然。分割之訴本質是消滅共有關係,每個共有人都會取得自己的份額,被告可提出不同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Q8分割共有物有時效限制嗎?▾
原則上無時效限制,共有人隨時可訴請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除非有最長五年的不分割約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原物分割 | 變價分割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824條(各共有人分得實物) | 民法第824條(拍賣共有物分配價金) |
| 原告所受利益計算 | 原告分得部分之市場價值 | 原告可分得之價金份額 |
| 對訴訟標的價額影響 | 依分得標的市價,可能較高或較低 | 依持分對應價金,通常等於持分比例價值 |
| 法院裁量 | 法院得依職權選擇,不受原告聲明拘束 | 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變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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