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1 條(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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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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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非共有物的全部價值。
Q · 分割共有物打官司,裁判費怎麼算?
看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不是共有物全部價值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分割共有物涉訟的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實務上通常以原告應有部分(持分比例)乘以共有物市場價值計算,再依第77條之13的累進費率徵收裁判費。因此持分越小,訴訟標的價額越低,裁判費也越省,這也直接影響案件適用何種程序及能否上訴第三審。
深度解讀
三兄弟繼承了一棟價值三千萬的房子。誰都不想賣、誰都想住、誰都不讓步。最後只好告到法院請法官來分。這時候法院要算:這場官司「值」多少?不是三千萬。是你(原告)在這棟房子裡占的那一份因為分割而得到的利益。你持分三分之一,分割後你拿到的「利益」就是一千萬。這就是你的訴訟標的價額。為什麼不是用房屋全部價值?因為分割前你本來就擁有三分之一的共有權,你「多得到」的是從模糊的「共有」變成明確的「你的」。法院要量化的是這個轉換的價值。這個計算方式影響的不只是裁判費,還決定了案件走什麼程序、能不能上訴第三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分割共有物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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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