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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雄文公字第 03747 號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主旨
茲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修正案業經報奉司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九二) 院台廳民一字第二四五三九號函復准予核定在案。
二 茲因本院前以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九二) 院田文公字第三○二八號函發布修正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中關於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部分「核定加徵額數」欄位誤繕「逾」字,致生文義不明情形,且加徵之額數係以「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比例計算,與該標準內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部分費用之加徵係以「原定額數」之比例計算,用語顯有不同,為統一用語,並免生疑義,爰予修訂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