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4 條(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
- 1.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 2.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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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非財產權訴訟一律徵收裁判費三千元;併為財產權請求者,該部分另依第77條之13分別徵收。
Q · 離婚、確認身分這類官司,裁判費要多少?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如離婚、確認親子關係、撤銷收養、回復名譽)一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不隨爭執標的大小變動。但同一訴訟若併為財產權上之請求(如離婚附帶請求精神慰撫金、贍養費),該財產權部分依第77條之13按金額級距分別徵收,兩筆相加才是應繳總額。經濟困難者得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費。
白話解讀
離婚、確認親子關係、撤銷收養,這些案件在你心裡的重量可能是一輩子最重的,但在法院的收費表上,它們的價碼是三千元。不是三萬,不是三十萬,就是三千。為什麼這麼便宜?因為立法者認為涉及人格和身分的案件,不能讓經濟能力成為你走進法院的障礙。這類案件叫「非財產權訴訟」:你爭的不是錢,是身分、名譽、人格、自由。但有一個容易踩的坑:如果你同時要求精神慰撫金(例如離婚時請求對方賠 50 萬),慰撫金的部分屬於財產權請求,裁判費要另外按第 77 條之 13 的費率計算。兩筆分開算,不是只繳三千就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為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之計徵規範,明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一律徵收固定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並於同時提起財產權請求時採分別徵收原則。其立法目的在使涉及身分、人格、名譽等無法以金錢估價之爭訟,不因標的價值高低而抬高進入法院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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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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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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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離婚訴訟裁判費多少?▾
離婚本身屬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固定三千元,不隨財產多寡變動。
Q2確認親子關係要繳多少裁判費?▾
屬非財產權訴訟,徵收新臺幣三千元。
Q3離婚又要慰撫金,費用怎麼算?▾
離婚部分三千元,慰撫金部分依第77條之13按金額另計,兩筆相加。
Q4非財產權訴訟是什麼意思?▾
爭的不是錢,而是身分、人格、名譽、自由等無法以金錢估價的權益。
Q5回復名譽的官司裁判費多少?▾
單純請求回復名譽屬非財產權訴訟,三千元;若另求金錢賠償則該部分另計。
Q6裁判費沒繳會怎樣?▾
審判長會裁定限期補繳,逾期未補正得駁回起訴。
Q7繳不出裁判費怎麼辦?▾
經濟困難者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
Q8和解或調解成立,裁判費退嗎?▾
於一定階段成立和解或調解者,得依法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非財產權訴訟(§77-14) | 財產權訴訟(§77-13) |
|---|---|---|
| 計費方式 | 固定金額 | 按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
| 第一審裁判費 | 新臺幣3,000元 | 10萬以下1,000元起,逐級遞增 |
| 是否隨標的變動 | 否,固定不變 | 是,金額越高費用越高 |
| 典型案件 | 離婚、確認親子、撤銷收養、回復名譽 | 給付金錢、返還財物、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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