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4 條(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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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非財產權訴訟一律徵收裁判費三千元;併為財產權請求者,該部分另依第77條之13分別徵收。
Q · 離婚、確認身分這類官司,裁判費要多少?
非財產權訴訟固定三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如離婚、確認親子關係、撤銷收養、回復名譽)一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不隨爭執標的大小變動。但同一訴訟若併為財產權上之請求(如離婚附帶請求精神慰撫金、贍養費),該財產權部分依第77條之13按金額級距分別徵收,兩筆相加才是應繳總額。經濟困難者得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費。
白話解讀
離婚、確認親子關係、撤銷收養,這些案件在你心裡的重量可能是一輩子最重的,但在法院的收費表上,它們的價碼是三千元。不是三萬,不是三十萬,就是三千。為什麼這麼便宜?因為立法者認為涉及人格和身分的案件,不能讓經濟能力成為你走進法院的障礙。這類案件叫「非財產權訴訟」:你爭的不是錢,是身分、名譽、人格、自由。但有一個容易踩的坑:如果你同時要求精神慰撫金(例如離婚時請求對方賠 50 萬),慰撫金的部分屬於財產權請求,裁判費要另外按第 77 條之 13 的費率計算。兩筆分開算,不是只繳三千就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為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之計徵規範,明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一律徵收固定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並於同時提起財產權請求時採分別徵收原則。其立法目的在使涉及身分、人格、名譽等無法以金錢估價之爭訟,不因標的價值高低而抬高進入法院的門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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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離婚同時要贍養費,裁判費怎麼算?
拆成兩筆:離婚本身是非財產權,繳三千元。贍養費是財產權,按你請求的贍養費總額依第77條之13計算裁判費。兩筆加起來才是總裁判費。實務提示:贍養費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各法院略有差異,起訴前建議先洽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
Q2確認之訴也是三千元嗎?
看確認的標的。確認身分關係(親子、婚姻)是非財產權,三千元。但確認債權存在或所有權歸屬是財產權,按金額算。實務提示: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最容易搞錯,核定方式直接影響裁判費與上訴門檻。
Q3離婚訴訟裁判費多少?
離婚本身屬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固定新臺幣三千元,不隨夫妻財產多寡變動。若另請求財產分配、贍養費或慰撫金,該等部分依第77條之13另計。
Q4離婚裁判費多少?
離婚屬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固定三千元,不隨夫妻財產多寡變動;若另求慰撫金、贍養費則該部分另計。
Q5非財產權訴訟是什麼?
爭的不是錢,而是身分、人格、名譽、自由等無法以金錢估價的權益,例如離婚、確認親子、回復名譽。
Q6什麼是分別徵收?
同一訴訟同時有非財產權與財產權請求時,非財產權部分固定三千元、財產權部分按金額另計,兩筆相加。
Q7確認親子關係訴訟費用多少?
確認身分關係屬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三千元;若併請求金錢給付則該部分另算。
Q8離婚加慰撫金裁判費怎麼算?
離婚部分固定三千元;慰撫金部分依第77條之13按金額級距計算,兩部分相加為總裁判費。
Q9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怎麼繳?
於起訴時隨訴狀向法院繳納;未繳者審判長裁定限期補繳,逾期得駁回起訴。
Q10繳不出裁判費怎麼辦?
經濟困難者得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待判決確定再依負擔結果處理。
Q11怎麼確認自己要繳多少?
先拆分非財產權與財產權請求,非財產權固定三千元、財產權依§77-13算,金額不確定可洽法院訴訟輔導科。
Q12非財產權 vs 財產權訴訟裁判費差在哪?
非財產權固定三千元、不隨標的變動;財產權按金額級距,金額越高費用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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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非財產權訴訟(§77-14) | 財產權訴訟(§77-13) |
|---|---|---|
| 計費方式 | 固定金額 | 按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
| 第一審裁判費 | 新臺幣3,000元 | 10萬以下1,000元起,逐級遞增 |
| 是否隨標的變動 | 否,固定不變 | 是,金額越高費用越高 |
| 典型案件 | 離婚、確認親子、撤銷收養、回復名譽 | 給付金錢、返還財物、損害賠償 |
非財產權訴訟(§77-14)
- 計費方式
- 固定金額
- 第一審裁判費
- 新臺幣3,000元
- 是否隨標的變動
- 否,固定不變
- 典型案件
- 離婚、確認親子、撤銷收養、回復名譽
財產權訴訟(§77-13)
- 計費方式
- 按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 第一審裁判費
- 10萬以下1,000元起,逐級遞增
- 是否隨標的變動
- 是,金額越高費用越高
- 典型案件
- 給付金錢、返還財物、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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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增訂)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移列修正。 三、非因財產權之訴,常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對於當事人而言,實較財產權訴訟更為重要,原條文規定收費過低,爰斟酌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調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 非因財產權名詞
- 起訴名詞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非名詞
- 財產權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移列修正。 三、非因財產權之訴,常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對於當事人而言,實較財產權訴訟更為重要,原條文規定收費過低,爰斟酌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調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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