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5 條(反訴之裁判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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