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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77-15反訴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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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2. 2.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3. 3.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5 規定:本訴與反訴訴訟標的相同時反訴免徵裁判費,訴之追加後標的價額超過原額者只就超過部分補徵差額。

Q · 反訴要另外繳裁判費嗎?

標的與本訴相同就免繳,不同才另繳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5 第 1 項,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例如你告對方欠你一百萬,對方反訴主張這一百萬是你欠他的,兩造爭的是同一筆款項歸屬,反訴零元。若反訴標的與本訴不同,則依第 77 條之 13 另行計算徵收。此外,第 3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後標的價額超過原額者,僅就超過部分補徵差額,不必就全額重算。

白話解讀

被告不是只能挨打。被告可以反訴,把自己從防守方變成進攻方。但反訴要另外繳裁判費嗎?這條告訴你一個省錢的關鍵:如果反訴跟本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例如你告他欠你一百萬,他反訴說是你欠他一百萬),反訴完全不用另繳裁判費。零元。另一個實務上更常遇到的情況是「追加」:你原本只告五十萬,打到一半發現損失其實是八十萬,想追加三十萬。你不用重新繳八十萬的全額裁判費,只需要就多出來的三十萬補繳差額。這個差額計算邏輯省下來的錢,在大案子裡可能是好幾萬。第二項還藏了一個更冷門的免費通道:對方用假扣押或假執行整你,後來證明他是錯的,你依第 395 條或第 531 條聲請損害賠償,不用繳裁判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5 為訴訟費用徵收的程序性規範,確立三項原則:本訴與反訴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免徵裁判費、依假執行(第 395 條第 2 項)與假扣押(第 531 條第 2 項)所為損害賠償聲明免徵裁判費、訴之變更或追加後標的價額超過原額者僅就超過部分補徵差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反訴和本訴的標的什麼時候算「相同」?

訴訟標的相同指雙方爭的是同一個法律關係。例如你告他欠你一百萬,他反訴說這一百萬是你欠他的,雙方爭的都是同一筆錢的歸屬;此時反訴免徵裁判費。但若你告他欠一百萬、他反訴另一件事欠他五十萬,這是不同標的,反訴須另繳。實務上「標的相同」的認定法院會看訴之聲明與原因事實是否實質同一,不是只看金額是否一樣。

Q2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減少的話能退費嗎?

減少金額不必補繳,但原本繳的裁判費也不會退。不過若是「撤回」部分請求(完全放棄,而非減縮聲明),在特定條件下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聲請退還該部分裁判費三分之二。減縮與撤回在程序上效果不同,要退費必須是撤回,與律師溝通時用語要精確。

Q3假扣押被撤銷後求償要繳裁判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5 第 2 項,依第 531 條第 2 項(假扣押)或第 395 條第 2 項(假執行)所為的損害賠償聲明,不徵收裁判費。實務上要把握時機並保存帳戶被凍結期間等損害的證據,求償才有依據。

Q4反訴要繳裁判費嗎?

訴訟標的與本訴相同時免徵;不同時才依第 77 條之 13 另計徵收。

Q5本訴與反訴訴訟標的相同是什麼意思?

兩造爭執的是同一法律關係,例如雙方都主張同一筆款項歸屬自己,而非只看金額是否相等。

Q6差額補徵是什麼?

訴之追加後標的價額超過原額時,僅就超過的部分補繳裁判費,不必全額重算。

Q7免徵裁判費的損害賠償聲明指哪些?

指依第 395 條第 2 項假執行、第 531 條第 2 項假扣押所為的損害賠償聲明。

Q8追加差額裁判費怎麼算?

用追加後總額的裁判費,減去原訴訟標的的裁判費,差多少補多少。

Q9反訴怎麼提出?

於本訴繫屬中、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受訴法院提起,標的相同者免另繳裁判費。

Q10撤回部分請求怎麼退費?

完全撤回(非減縮)部分請求,依第 83 條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部分裁判費三分之二。

Q11假扣押撤銷後怎麼求償又免費?

依第 531 條第 2 項提損害賠償聲明,免徵裁判費,但須保存凍結期間損害證據。

Q12反訴標的相同 vs 不同,費用差在哪?

相同零元,不同則依第 77 條之 13 按反訴標的價額另行徵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裁判費依據
反訴標的與本訴相同免徵(零元)第 77 條之 15 第 1 項
反訴標的與本訴不同另依標的價額徵收第 77 條之 13
訴之追加超過原額僅就超過部分補徵差額第 77 條之 15 第 3 項
撤回部分請求得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第 83 條
假執行/假扣押損害賠償聲明免徵第 77 條之 15 第 2 項

裁判費

反訴標的與本訴相同
免徵(零元)
反訴標的與本訴不同
另依標的價額徵收
訴之追加超過原額
僅就超過部分補徵差額
撤回部分請求
得聲請退還三分之二
假執行/假扣押損害賠償聲明
免徵

依據

反訴標的與本訴相同
第 77 條之 15 第 1 項
反訴標的與本訴不同
第 77 條之 13
訴之追加超過原額
第 77 條之 15 第 3 項
撤回部分請求
第 83 條
假執行/假扣押損害賠償聲明
第 77 條之 15 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GKG § 45 Abs. 1 S. 3(Widerklage 與本訴經濟上同一標的時,裁判費以較高價額計,不加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七條移列為本條第一項。   三、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係為保護受不當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被告之利益,且兼顧訴訟經濟而設,乃附屬於本案訴訟程序之一種簡便程序。為鼓勵被告利用此種簡便程序,避免另行起訴,以減輕訟累,爰明文規定依上述規定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四、訴之變更或追加,有多樣型態,是否應一律就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全額徵收裁判費,適用上不無疑義。爰增訂第三項,規定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始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七條移列為本條第一項。   三、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係為保護受不當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被告之利益,且兼顧訴訟經濟而設,乃附屬於本案訴訟程序之一種簡便程序。為鼓勵被告利用此種簡便程序,避免另行起訴,以減輕訟累,爰明文規定依上述規定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四、訴之變更或追加,有多樣型態,是否應一律就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全額徵收裁判費,適用上不無疑義。爰增訂第三項,規定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始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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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15 條規定:「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