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5 條(反訴之裁判費)
- 1.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 2.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 3.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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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5 規定:本訴與反訴訴訟標的相同時反訴免徵裁判費,訴之追加後標的價額超過原額者只就超過部分補徵差額。
Q · 反訴要另外繳裁判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5 第 1 項,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例如你告對方欠你一百萬,對方反訴主張這一百萬是你欠他的,兩造爭的是同一筆款項歸屬,反訴零元。若反訴標的與本訴不同,則依第 77 條之 13 另行計算徵收。此外,第 3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後標的價額超過原額者,僅就超過部分補徵差額,不必就全額重算。
白話解讀
被告不是只能挨打。被告可以反訴,把自己從防守方變成進攻方。但反訴要另外繳裁判費嗎?這條告訴你一個省錢的關鍵:如果反訴跟本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例如你告他欠你一百萬,他反訴說是你欠他一百萬),反訴完全不用另繳裁判費。零元。另一個實務上更常遇到的情況是「追加」:你原本只告五十萬,打到一半發現損失其實是八十萬,想追加三十萬。你不用重新繳八十萬的全額裁判費,只需要就多出來的三十萬補繳差額。這個差額計算邏輯省下來的錢,在大案子裡可能是好幾萬。第二項還藏了一個更冷門的免費通道:對方用假扣押或假執行整你,後來證明他是錯的,你依第 395 條或第 531 條聲請損害賠償,不用繳裁判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5 為訴訟費用徵收的程序性規範,確立三項原則:本訴與反訴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免徵裁判費、依假執行(第 395 條第 2 項)與假扣押(第 531 條第 2 項)所為損害賠償聲明免徵裁判費、訴之變更或追加後標的價額超過原額者僅就超過部分補徵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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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反訴和本訴的標的什麼時候算「相同」?▾
訴訟標的相同指雙方爭的是同一個法律關係。例如你告他欠你一百萬,他反訴說這一百萬是你欠他的,雙方爭的都是同一筆錢的歸屬;此時反訴免徵裁判費。但若你告他欠一百萬、他反訴另一件事欠他五十萬,這是不同標的,反訴須另繳。實務上「標的相同」的認定法院會看訴之聲明與原因事實是否實質同一,不是只看金額是否一樣。
Q2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減少的話能退費嗎?▾
減少金額不必補繳,但原本繳的裁判費也不會退。不過若是「撤回」部分請求(完全放棄,而非減縮聲明),在特定條件下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聲請退還該部分裁判費三分之二。減縮與撤回在程序上效果不同,要退費必須是撤回,與律師溝通時用語要精確。
Q3假扣押被撤銷後求償要繳裁判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5 第 2 項,依第 531 條第 2 項(假扣押)或第 395 條第 2 項(假執行)所為的損害賠償聲明,不徵收裁判費。實務上要把握時機並保存帳戶被凍結期間等損害的證據,求償才有依據。
Q4反訴要繳裁判費嗎?▾
訴訟標的與本訴相同時免徵;不同時才依第 77 條之 13 另計徵收。
Q5本訴與反訴訴訟標的相同是什麼意思?▾
兩造爭執的是同一法律關係,例如雙方都主張同一筆款項歸屬自己,而非只看金額是否相等。
Q6差額補徵是什麼?▾
訴之追加後標的價額超過原額時,僅就超過的部分補繳裁判費,不必全額重算。
Q7免徵裁判費的損害賠償聲明指哪些?▾
指依第 395 條第 2 項假執行、第 531 條第 2 項假扣押所為的損害賠償聲明。
Q8追加差額裁判費怎麼算?▾
用追加後總額的裁判費,減去原訴訟標的的裁判費,差多少補多少。
Q9反訴怎麼提出?▾
於本訴繫屬中、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受訴法院提起,標的相同者免另繳裁判費。
Q10撤回部分請求怎麼退費?▾
完全撤回(非減縮)部分請求,依第 83 條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部分裁判費三分之二。
Q11假扣押撤銷後怎麼求償又免費?▾
依第 531 條第 2 項提損害賠償聲明,免徵裁判費,但須保存凍結期間損害證據。
Q12反訴標的相同 vs 不同,費用差在哪?▾
相同零元,不同則依第 77 條之 13 按反訴標的價額另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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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裁判費 | 依據 |
|---|---|---|
| 反訴標的與本訴相同 | 免徵(零元) | 第 77 條之 15 第 1 項 |
| 反訴標的與本訴不同 | 另依標的價額徵收 | 第 77 條之 13 |
| 訴之追加超過原額 | 僅就超過部分補徵差額 | 第 77 條之 15 第 3 項 |
| 撤回部分請求 | 得聲請退還三分之二 | 第 83 條 |
| 假執行/假扣押損害賠償聲明 | 免徵 | 第 77 條之 15 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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