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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15 條(反訴之裁判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2.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3.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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