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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上訴之裁判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2.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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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hsieh02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裁判費用最多只收三次(起訴、上訴二審、上訴三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