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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上訴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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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2. 2.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須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一審的1.5倍),但發回更審或移送管轄後再上訴免徵。

Q · 一審輸了上訴要再花多少裁判費?

上訴費是一審的1.5倍,發回更審再上訴免繳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向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要在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計算出的裁判費基礎上加徵十分之五,等於一審裁判費的1.5倍。但有兩種免徵情形:案件被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行上訴、以及依第452條第2項因管轄錯誤移送、經判決後再上訴。第二審追加訴訟標的或提反訴者,就追加差額按前條第3項計算並同樣加徵50%。

深度解讀

一審判你輸了。你拿著判決書,手微微發抖。上訴?律師說上訴要再繳裁判費。多少?第一審裁判費乘以 1.5 倍。告一百萬的案子一審裁判費一萬,上訴第二審就是一萬五。如果二審還是輸了上第三審,又是一萬五。但法律在這裡藏了一個不收錢的通道:如果你的案子被上級法院「發回更審」(就是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判得有問題,退回去重判),重判之後你再上訴,不用繳裁判費。為什麼?因為案子被發回本來就不是你的錯,是法院自己判得不好。讓你再繳一次上訴費不公平。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被移送管轄的案件。第二項處理的是另一個情境:你在二審追加請求或提反訴,費用按追加的差額計算,再乘以 1.5。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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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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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16 條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