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上訴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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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須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一審的1.5倍),但發回更審或移送管轄後再上訴免徵。
Q · 一審輸了上訴要再花多少裁判費?
上訴費是一審的1.5倍,發回更審再上訴免繳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向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要在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計算出的裁判費基礎上加徵十分之五,等於一審裁判費的1.5倍。但有兩種免徵情形:案件被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行上訴、以及依第452條第2項因管轄錯誤移送、經判決後再上訴。第二審追加訴訟標的或提反訴者,就追加差額按前條第3項計算並同樣加徵50%。
深度解讀
一審判你輸了。你拿著判決書,手微微發抖。上訴?律師說上訴要再繳裁判費。多少?第一審裁判費乘以 1.5 倍。告一百萬的案子一審裁判費一萬,上訴第二審就是一萬五。如果二審還是輸了上第三審,又是一萬五。但法律在這裡藏了一個不收錢的通道:如果你的案子被上級法院「發回更審」(就是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判得有問題,退回去重判),重判之後你再上訴,不用繳裁判費。為什麼?因為案子被發回本來就不是你的錯,是法院自己判得不好。讓你再繳一次上訴費不公平。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被移送管轄的案件。第二項處理的是另一個情境:你在二審追加請求或提反訴,費用按追加的差額計算,再乘以 1.5。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上訴名詞
-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條文
- 裁判費名詞
- 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訴之變更名詞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起訴名詞
- 徵收名詞
- 反訴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5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7-1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7-1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7-1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5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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