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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7-17 條

  1. 1.再審之訴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2. 2.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3. 3.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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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再審之訴依起訴法院審級徵收裁判費,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徵收新臺幣一千元,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

Q · 提再審要繳多少裁判費?會不會比原來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再審之訴的裁判費按「起訴法院之審級」計算:從一審提再審就收一審費率、從二審提就收二審費率(加徵)、從三審提就收三審費率,與原審相同、不額外加價。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則固定徵收新臺幣一千元。民國112年修法後,第三人撤銷訴訟也準用同一費率規定。

白話解讀

所有人都告訴你「判決確定了,沒辦法了」。但在極少數情況下,還有一條路叫再審。新證據出現、原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法官有應迴避事由沒迴避,這些都可能是再審的理由。但再審不是免費的翻盤按鈕。它的裁判費怎麼算?看你從哪個審級的法院提起:如果從一審法院提再審,費用等同一審;從二審提再審,費用等同二審(一審的 1.5 倍);從三審提再審,費用等同三審。簡單說就是「回到原來那個起點,費用照當時的標準重來」。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更便宜,只要一千元。112 年修法後第三人撤銷訴訟(受確定判決效力但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來翻案)也準用同樣的費率。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為再審程序的裁判費徵收規範,採「依原起訴審級對應收費」原則:再審之訴按提起再審之法院審級,分別適用第77條之13(財產權)、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第77條之16(上訴審加徵)的費率;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定徵收新臺幣一千元;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之。其立法邏輯在於不以更高費用懲罰合法的翻案嘗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聲請類型提起再審之法院審級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TWD)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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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審和上訴有什麼不同?

上訴是對還沒確定的判決不服,在期限內向上級法院爭取改判。再審是對已經確定、不能再上訴的判決,發現有重大瑕疵時,向原審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上訴只要在期限內提出並繳費;再審必須有法定事由(第496條共13款,如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現新證據)。再審成功率遠低於上訴,因為門檻極高。

Q2對確定裁定也能再審嗎?只要一千元?

可以。第77條之17第二項明定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只要新臺幣一千元。常見情況是法院以裁定駁回你的某項聲請,你認為裁定有錯即可聲請再審。低費率是因裁定多涉程序事項、爭議範圍較小。但對裁定聲請再審的事由規定在第507條,與判決再審的第496條不同,別搞混。

Q3再審裁判費怎麼算?

按提起再審的法院審級計算,從一審提收一審費率、二審提收一審1.5倍、三審提收三審費率,與原審相同不加價。

Q4民訴第77條之17是什麼?

規範再審程序的裁判費:再審之訴依原起訴審級徵收、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定一千元、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

Q5什麼是第三人撤銷訴訟?

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但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請求撤銷對其不利確定判決的程序,112年修法後準用再審費率。

Q6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要多少錢?

固定新臺幣一千元,事由規定在第507條,與判決再審的第496條不同。

Q7再審裁判費怎麼繳?

先確認提再審的審級與聲請類型 → 依第77之13/14算標的費率 → 從二三審提再依第77之16加徵 → 連同訴狀繳費。

Q8從二審提再審要繳多少?

等同二審費率,即一審裁判費的1.5倍(第77條之16上訴審加徵準用)。

Q9再審之訴要花多少錢?

再審之訴依標的金額×審級費率,財產權部分約1.1%起並按審級加徵;對裁定聲請再審則固定一千元。

Q10提再審前要準備什麼?

確認符合第496條再審事由、算清對應審級費率、在知悉事由後三十日內(第500條)備齊訴狀。

Q11再審 vs 上訴費用差在哪?

上訴按上訴審級加徵;再審按『原起訴法院審級』徵收,邏輯是回到原起點重來,不額外加價。

Q12再審之訴 vs 對裁定聲請再審差在哪?

對判決提再審之訴依審級費率;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定一千元,且事由依第507條而非第496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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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對確定判決)按原起訴審級(第77之13/14/16)依標的金額與審級,二審為一審1.5倍第77條之17第1項
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定費額新臺幣1,000元第77條之17第2項
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再審費率依審級計算第77條之17第3項(112年增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38条以下(再審)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1조 이하(재심)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约第205条以下)
🇩🇪 德國ZPO §§ 578 ff.(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93 et s.(recours en révision)
🇺🇸 美國FRCP Rule 60(b)(終局判決救濟,無對應之特別裁判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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