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 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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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