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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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再審之訴依起訴法院審級徵收裁判費,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徵收新臺幣一千元,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
Q · 提再審要繳多少裁判費?會不會比原來貴?
按原起訴審級徵收,跟原審一樣不加價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再審之訴的裁判費按「起訴法院之審級」計算:從一審提再審就收一審費率、從二審提就收二審費率(加徵)、從三審提就收三審費率,與原審相同、不額外加價。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則固定徵收新臺幣一千元。民國112年修法後,第三人撤銷訴訟也準用同一費率規定。
深度解讀
所有人都告訴你「判決確定了,沒辦法了」。但在極少數情況下,還有一條路叫再審。新證據出現、原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法官有應迴避事由沒迴避,這些都可能是再審的理由。但再審不是免費的翻盤按鈕。它的裁判費怎麼算?看你從哪個審級的法院提起:如果從一審法院提再審,費用等同一審;從二審提再審,費用等同二審(一審的 1.5 倍);從三審提再審,費用等同三審。簡單說就是「回到原來那個起點,費用照當時的標準重來」。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更便宜,只要一千元。112 年修法後第三人撤銷訴訟(受確定判決效力但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來翻案)也準用同樣的費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再審之訴名詞
- 按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條文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裁定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撤銷訴訟名詞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77-1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7-1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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