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7 條
- 1.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 2.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 3.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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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再審之訴依起訴法院審級徵收裁判費,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徵收新臺幣一千元,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
Q · 提再審要繳多少裁判費?會不會比原來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再審之訴的裁判費按「起訴法院之審級」計算:從一審提再審就收一審費率、從二審提就收二審費率(加徵)、從三審提就收三審費率,與原審相同、不額外加價。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則固定徵收新臺幣一千元。民國112年修法後,第三人撤銷訴訟也準用同一費率規定。
白話解讀
所有人都告訴你「判決確定了,沒辦法了」。但在極少數情況下,還有一條路叫再審。新證據出現、原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法官有應迴避事由沒迴避,這些都可能是再審的理由。但再審不是免費的翻盤按鈕。它的裁判費怎麼算?看你從哪個審級的法院提起:如果從一審法院提再審,費用等同一審;從二審提再審,費用等同二審(一審的 1.5 倍);從三審提再審,費用等同三審。簡單說就是「回到原來那個起點,費用照當時的標準重來」。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更便宜,只要一千元。112 年修法後第三人撤銷訴訟(受確定判決效力但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來翻案)也準用同樣的費率。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為再審程序的裁判費徵收規範,採「依原起訴審級對應收費」原則:再審之訴按提起再審之法院審級,分別適用第77條之13(財產權)、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第77條之16(上訴審加徵)的費率;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定徵收新臺幣一千元;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之。其立法邏輯在於不以更高費用懲罰合法的翻案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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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審裁判費怎麼算?▾
按提起再審之法院審級計算,從一審提就收一審費率、二審提收二審費率、三審提收三審費率,與原審相同不加價。
Q2聲請再審要多少錢?▾
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定收新臺幣一千元;再審『之訴』則依原起訴審級的財產權或非財產權費率計算。
Q3再審費用會比原來貴嗎?▾
不會。費率結構與原審完全相同,立法者不以更高費用懲罰合法的翻案。
Q4第三人撤銷訴訟費用怎麼算?▾
112年修法增訂第三項,第三人撤銷訴訟準用再審裁判費規定,按審級計算。
Q5從二審提再審要繳多少?▾
等同二審費率,即一審裁判費的1.5倍(第77條之16上訴審加徵)。
Q6對裁定也能再審嗎?▾
可以。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徵收新臺幣一千元,事由規定在第507條,與判決再審(第496條)不同。
Q7再審和上訴的費用差在哪?▾
上訴按上訴審級加徵;再審按『原起訴法院審級』徵收,邏輯是回到原起點重來。
Q8再審有沒有時間限制?▾
費用之外另有時效:知悉再審事由後三十日內提起(第500條),判決確定逾五年原則不得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fee_basis | amount | legal_basis |
|---|---|---|---|
| 再審之訴(對確定判決) | 按原起訴審級(第77之13/14/16) | 依標的金額與審級,二審為一審1.5倍 | 第77條之17第1項 |
| 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 固定費額 | 新臺幣1,000元 | 第77條之17第2項 |
| 第三人撤銷訴訟 | 準用再審費率 | 依審級計算 | 第77條之17第3項(112年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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