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與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固定金額不隨標的金額變動;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者免徵。
Q · 對法院裁定不服想抗告,要繳多少裁判費?
固定一千元,發回更裁後再抗告免徵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抗告與再為抗告的裁判費固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不論爭執金額是一百萬還是一億都一樣。若上級法院將案件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當事人對更新後的裁定再次抗告或再為抗告,免繳裁判費,因為已為同一爭議付過入場費,法院自身發回不應讓當事人重複負擔。
一千元。不是打錯字,是真的只要一千元。你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想要翻盤,抗告的入場券就是這個價格。在整個訴訟費用體系裡,起訴費按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動輒數萬甚至數十萬,但挑戰法院裁定的抗告費卻是固定一千元,不管你爭的是一百萬還是一億的案子。更值得注意的是112年修法加進來的後半段:如果你抗告成功,上級法院把案子發回重新裁定,你對新裁定再次抗告,不用再繳一毛錢。這個設計的邏輯是:你已經為這個爭議付過入場費了,法院自己沒處理好發回來,不應該讓你再付一次。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為抗告裁判費的徵收規範,採固定金額制:抗告、再為抗告一律徵收新臺幣一千元,不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對於上級法院發回或發交後更為裁定所生的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則免徵裁判費,以避免就同一爭議重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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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是對「判決」不服,抗告是對「裁定」不服。判決處理案件實體問題,裁定處理程序問題。費用差很大:上訴費按標的金額計算可能幾萬元,抗告固定一千元。有些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不能抗告,遞狀前先確認你要挑戰的裁定類型是否允許抗告。
十天是不變期間,原則上不能延長。但住偏遠地區法院會依在途期間加計天數;若因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耽誤,可在障礙消滅後十天內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實務上最常見的錯過原因是「以為裁定不重要沒拆信」,法院送達生效不以你實際閱讀為條件。
固定新臺幣一千元,不依爭執金額比例計算,再為抗告也是一千元,是訴訟費用裡最低的救濟成本之一。
對抗告法院所作的裁定再次向更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費用同樣固定一千元。
上級法院認原裁定不當,把案件退回或轉交原法院重新作成裁定;對更新後的裁定再抗告免徵裁判費。
確認送達日與十日期限 → 確認裁定可抗告(非第483條例外)→ 寫抗告狀載明不服理由 → 向原法院遞狀並繳一千元。
提出抗告狀時向作成原裁定的法院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未繳會被命補正,逾期不補可能遭駁回。
只要是「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的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即免徵;主動對其他不同裁定抗告每次仍一千元。
先遞抗告狀保全十日期間再補理由;若因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耽誤,可於障礙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費按標的金額計算可達數萬元,抗告費固定一千元,抗告明顯便宜得多。
抗告、再為抗告一千元(第77-18);部分聲請或提出異議為五百元(第77-19),徵收對象與金額不同。
一般再為抗告一千元;但屬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的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則免徵,差別在於是否經發回更裁。
| 項目 | 費用基準 | 範例金額 | 依據 |
|---|---|---|---|
| 起訴(財產權) | 按標的金額比例(約 1.1%) | 百萬元級可達上萬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
| 上訴 | 按標的金額並加徵十分之五 | 高於第一審裁判費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
| 抗告/再為抗告 | 固定金額 | 新臺幣一千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
| 發回更裁後再抗告 | 免徵 | 零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後段 |
| 聲請(部分) | 固定金額 | 新臺幣五百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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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移列修正。原條文所定之裁判費因社會經濟狀況變遷,顯屬偏低,爰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符實際。
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立法理由再為抗告與抗告均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另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即一般抗告)或再為抗告(即再抗告)者,與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相類,為免重複徵收裁判費,爰增訂後段規定,並酌為文字調整。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移列修正。原條文所定之裁判費因社會經濟狀況變遷,顯屬偏低,爰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符實際。
再為抗告與抗告均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另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即一般抗告)或再為抗告(即再抗告)者,與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相類,為免重複徵收裁判費,爰增訂後段規定,並酌為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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