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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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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與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固定金額不隨標的金額變動;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者免徵。

Q · 對法院裁定不服想抗告,要繳多少裁判費?

固定一千元,發回更裁後再抗告免徵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抗告與再為抗告的裁判費固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不論爭執金額是一百萬還是一億都一樣。若上級法院將案件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當事人對更新後的裁定再次抗告或再為抗告,免繳裁判費,因為已為同一爭議付過入場費,法院自身發回不應讓當事人重複負擔。

白話解讀

一千元。不是打錯字,是真的只要一千元。你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想要翻盤,抗告的入場券就是這個價格。在整個訴訟費用體系裡,起訴費按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動輒數萬甚至數十萬,但挑戰法院裁定的抗告費卻是固定一千元,不管你爭的是一百萬還是一億的案子。更值得注意的是112年修法加進來的後半段:如果你抗告成功,上級法院把案子發回重新裁定,你對新裁定再次抗告,不用再繳一毛錢。這個設計的邏輯是:你已經為這個爭議付過入場費了,法院自己沒處理好發回來,不應該讓你再付一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為抗告裁判費的徵收規範,採固定金額制:抗告、再為抗告一律徵收新臺幣一千元,不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對於上級法院發回或發交後更為裁定所生的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則免徵裁判費,以避免就同一爭議重複收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跟上訴差在哪?

上訴是對「判決」不服,抗告是對「裁定」不服。判決處理案件實體問題,裁定處理程序問題。費用差很大:上訴費按標的金額計算可能幾萬元,抗告固定一千元。有些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不能抗告,遞狀前先確認你要挑戰的裁定類型是否允許抗告。

Q2抗告期間只有十天,來不及怎麼辦?

十天是不變期間,原則上不能延長。但住偏遠地區法院會依在途期間加計天數;若因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耽誤,可在障礙消滅後十天內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實務上最常見的錯過原因是「以為裁定不重要沒拆信」,法院送達生效不以你實際閱讀為條件。

Q3抗告裁判費多少錢?

固定新臺幣一千元,不依爭執金額比例計算,再為抗告也是一千元,是訴訟費用裡最低的救濟成本之一。

Q4什麼是再為抗告?

對抗告法院所作的裁定再次向更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費用同樣固定一千元。

Q5什麼叫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

上級法院認原裁定不當,把案件退回或轉交原法院重新作成裁定;對更新後的裁定再抗告免徵裁判費。

Q6抗告怎麼提?

確認送達日與十日期限 → 確認裁定可抗告(非第483條例外)→ 寫抗告狀載明不服理由 → 向原法院遞狀並繳一千元。

Q7抗告費怎麼繳、何時繳?

提出抗告狀時向作成原裁定的法院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未繳會被命補正,逾期不補可能遭駁回。

Q8發回更裁後再抗告怎麼確認免費?

只要是「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的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即免徵;主動對其他不同裁定抗告每次仍一千元。

Q9抗告期限快到了來不及怎麼辦?

先遞抗告狀保全十日期間再補理由;若因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耽誤,可於障礙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Q10抗告費 vs 上訴費哪個貴?

上訴費按標的金額計算可達數萬元,抗告費固定一千元,抗告明顯便宜得多。

Q11抗告費 vs 聲請費差在哪?

抗告、再為抗告一千元(第77-18);部分聲請或提出異議為五百元(第77-19),徵收對象與金額不同。

Q12再為抗告 vs 發回更裁後再抗告,費用一樣嗎?

一般再為抗告一千元;但屬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的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則免徵,差別在於是否經發回更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費用基準範例金額依據
起訴(財產權)按標的金額比例(約 1.1%)百萬元級可達上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上訴按標的金額並加徵十分之五高於第一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抗告/再為抗告固定金額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發回更裁後再抗告免徵零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後段
聲請(部分)固定金額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費用基準

起訴(財產權)
按標的金額比例(約 1.1%)
上訴
按標的金額並加徵十分之五
抗告/再為抗告
固定金額
發回更裁後再抗告
免徵
聲請(部分)
固定金額

範例金額

起訴(財產權)
百萬元級可達上萬元
上訴
高於第一審裁判費
抗告/再為抗告
新臺幣一千元
發回更裁後再抗告
零元
聲請(部分)
新臺幣五百元

依據

起訴(財產權)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抗告/再為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發回更裁後再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後段
聲請(部分)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 別表第一(抗告の申立手数料)
韓國민사소송 등 인지법 제11조(항고장 등의 인지)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相关规定)
德國Gerichtskostengesetz (GKG), Kostenverzeichnis Nr. 1810 ff. (Beschwerdeverfahren)
法國Article 1635 bis P du 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timbre de 225 € en appel)
美國28 U.S.C. § 1913 與 Fed. R. App. P. 3(e)(appellate docketing fe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920114 增訂)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移列修正。原條文所定之裁判費因社會經濟狀況變遷,顯屬偏低,爰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符實際。

(1121114 修正)

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立法理由再為抗告與抗告均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另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即一般抗告)或再為抗告(即再抗告)者,與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相類,為免重複徵收裁判費,爰增訂後段規定,並酌為文字調整。

  • 抗告名詞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裁定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移列修正。原條文所定之裁判費因社會經濟狀況變遷,顯屬偏低,爰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符實際。

(1121114 修正)

再為抗告與抗告均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另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即一般抗告)或再為抗告(即再抗告)者,與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相類,為免重複徵收裁判費,爰增訂後段規定,並酌為文字調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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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18 條規定:「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