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8 條
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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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與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固定金額不隨標的金額變動;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者免徵。
Q · 對法院裁定不服想抗告,要繳多少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抗告與再為抗告的裁判費固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不論爭執金額是一百萬還是一億都一樣。若上級法院將案件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當事人對更新後的裁定再次抗告或再為抗告,免繳裁判費,因為已為同一爭議付過入場費,法院自身發回不應讓當事人重複負擔。
白話解讀
一千元。不是打錯字,是真的只要一千元。你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想要翻盤,抗告的入場券就是這個價格。在整個訴訟費用體系裡,起訴費按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動輒數萬甚至數十萬,但挑戰法院裁定的抗告費卻是固定一千元,不管你爭的是一百萬還是一億的案子。更值得注意的是112年修法加進來的後半段:如果你抗告成功,上級法院把案子發回重新裁定,你對新裁定再次抗告,不用再繳一毛錢。這個設計的邏輯是:你已經為這個爭議付過入場費了,法院自己沒處理好發回來,不應該讓你再付一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為抗告裁判費的徵收規範,採固定金額制:抗告、再為抗告一律徵收新臺幣一千元,不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對於上級法院發回或發交後更為裁定所生的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則免徵裁判費,以避免就同一爭議重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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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抗告裁判費多少錢?▾
固定新臺幣一千元,不依爭執金額比例計算,再為抗告也是一千元。
Q2抗告跟上訴的費用差在哪?▾
上訴按標的金額計算可能上萬元,抗告固定一千元,兩種程序費用邏輯完全不同。
Q3案件被發回重裁,再抗告還要再繳一千嗎?▾
不用。112年修法後,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免徵。
Q4什麼是再為抗告?▾
對抗告法院所作的裁定再次向更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費用同樣一千元。
Q5抗告期限有多久?▾
十日,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民事訴訟法第487條),逾期裁定即確定。
Q6抗告費要在什麼時候繳?▾
提出抗告狀時向原法院繳納,未繳會被命補正,逾期不補可能被駁回。
Q7強制執行裁定不服也是這個費用嗎?▾
是。對執行法院裁定抗告同樣適用固定一千元的抗告裁判費。
Q8免徵的範圍只限再抗告嗎?▾
免徵僅限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的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主動對不同裁定抗告每次仍一千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費用基準 | 範例金額 | 依據 |
|---|---|---|---|
| 起訴(財產權) | 按標的金額比例(約 1.1%) | 百萬元級可達上萬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
| 上訴 | 按標的金額並加徵十分之五 | 高於第一審裁判費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
| 抗告/再為抗告 | 固定金額 | 新臺幣一千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
| 發回更裁後再抗告 | 免徵 | 零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後段 |
| 聲請(部分) | 固定金額 | 新臺幣五百元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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