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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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