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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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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