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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
  2.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3. 法院職員於有前項第一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4.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八、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 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十、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5.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6.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四項第八款之異議為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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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ca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4項第1款之「參加訴訟」只限§ 58之「輔助參加訴訟」,不含§ 54之「主參加訴訟」(本條於112/11/19大修,請注意。)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裁判費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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