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9 條
- 1.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
- 2.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 3.法院職員於有前項第一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 4.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八、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 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 5.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 6.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四項第八款之異議為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規定聲請與聲明原則免費,例外按項目徵收 500、1000 或 3000 元裁判費,部分迴避或異議情形可退費。
Q · 向法院聲請要花多少錢?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聲請或聲明原則上不徵費用,僅特定項目例外收費:發支付命令、聲請迴避、對書記官處分異議等 6 款各徵 500 元;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起訴前證據保全、對司法事務官處分異議、公示催告等 10 款各徵 1000 元;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裁定徵 3000 元。聲請迴避而法院職員確實迴避者,得於 3 個月內聲請退還 500 元;對司法事務官處分或強制執行異議有理由者,得退還 1000 元。
白話解讀
法院不是只有「告人」一種服務。你可能需要聲請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聲請保全證據怕關鍵資料被銷毀、聲請支付命令催討欠款,或者對法院職員的處理方式提出異議。這些動作在法律上叫「聲請」或「聲明」,原則上不用錢。但立法者列出了兩張價目表:500元等級和1000元等級,加上一個特殊的3000元項目。500元的多半是比較簡單的程序動作(發支付命令、聲請迴避);1000元的涉及法院更多實質審查(假扣押、證據保全、參加訴訟);3000元的只有一項,就是定暫時狀態處分。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退費機制:你聲請法官迴避,法官真的迴避了,500元可以退回來。對司法事務官處分提異議、對強制執行程序提異議,如果你贏了,1000元也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為聲請與聲明之裁判費徵收規範,確立「聲請原則免費、例外收費」原則,並依法院審查繁簡程度分設 500 元、1000 元、3000 元三級費率,另定迴避成功及異議有理由之退費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依所選項目對應顯示裁判費 0/500/1000/3000 元,並標示是否具退費機制(迴避成功、對司法事務官或強制執行異議有理由者得退費)。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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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付命令真的有用嗎?對方不理不就沒用了?▾
恰好相反,對方不理反而對你最有利。支付命令送達後對方 20 日內未異議,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第 521 條),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提出異議,案件才轉入正式訴訟。成敗關鍵在能否合法送達;對方刻意躲避收信、須公示送達時,效力會受限制。
Q2聲請假扣押除了 1000 元裁判費,還要付多少?▾
裁判費 1000 元只是入場費。法院通常要求提供擔保金,金額約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例如假扣押對方一百萬財產,可能需提存約三十萬擔保,程序結束後可取回。若能提出對方正在脫產的具體證據,法院有可能降低甚至免擔保。裁判費與擔保金是兩回事,財務規劃才會準確。
Q3向法院聲請一定要付錢嗎?▾
不一定。本條第 1 項明定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免費是原則、收費是例外。許多訴訟中的附帶聲請(聲請延期、聲請閱卷)根本不用付錢,僅列舉的特定項目才分別徵收 500、1000 或 3000 元。
Q4向法院聲請要花多少錢?▾
原則免費,例外按項目分三級徵收:500 元(支付命令、迴避)、1000 元(假扣押、證據保全)、3000 元(定暫時狀態處分)。
Q5民訴 77-19 的 500/1000/3000 差在哪?▾
依法院審查繁簡分級:500 元程序性、1000 元涉實質審查、3000 元為最高密度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Q6什麼是支付命令?▾
督促程序的一種,債權人就金錢請求聲請法院核發,債務人 20 日內未異議即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Q7什麼是定暫時狀態處分?為何最貴?▾
在爭執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必要時聲請的保全處分,審查密度最高,故為本條唯一 3000 元項目。
Q8支付命令怎麼聲請?▾
確認債權明確與對方送達地址 → 填聲請狀 → 繳 500 元 → 遞交對方住所地法院,無須開庭,約一兩週核發。
Q9聲請假扣押實際要準備多少錢?▾
裁判費 1000 元 + 擔保金(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擔保金程序結束後可取回。
Q10聲請迴避的 500 元怎麼退?▾
法院職員確實迴避後,於收受告知日起 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的 500 元。
Q11對司法事務官處分不服怎麼辦、要多少錢?▾
依本條第 4 項第 4 款提出異議徵收 1000 元;異議有理由者得於 3 個月內聲請退還。
Q12支付命令(500 元)vs 直接起訴(依金額)哪個划算?▾
小額且債權明確者,500 元支付命令最省;對方可能異議或債權有爭執時,直接起訴較不浪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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