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0 條(聲請費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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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財產權調解標的未滿十萬元免徵聲請費,最高五千元封頂,非財產權免費,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可折抵裁判費。
Q · 聲請法院調解要花多少錢?跟起訴比起來划算嗎?
未滿十萬元聲請調解免費,調解費可折抵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因財產權聲請調解,標的未滿十萬元免徵聲請費,十萬至一百萬元徵收一千元,一百萬至五百萬元二千元,五百萬至一千萬元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五千元封頂;非因財產權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最關鍵的是第二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所繳調解聲請費可直接折抵裁判費,等於先試一次調解的成本歸零。
深度解讀
打官司之前有一個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折扣機制。法院的調解程序,十萬元以下的糾紛免費,十萬到一百萬只要一千元,一百萬到五百萬兩千元,最高也就五千元封頂。相比之下,正式起訴的裁判費是按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一百萬的案子大約要繳一萬多元。更關鍵的是第三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天內起訴,調解費可以直接折抵裁判費。這代表什麼?如果你知道對方很可能不接受調解,你仍然應該先走調解。因為調解費會被扣掉,你的總費用不會增加一毛錢,但你多了一次在法官面前讓對方看到你立場的機會。而且非財產權的調解完全免費,例如鄰居噪音、名譽侵害這類案件,你可以零成本嘗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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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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