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分院文字第 770 號
要旨
修正「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主旨
本院修正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業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以金分院文字第七六八號函發布,並公告在案,謹請轉送立法院備查。
說明
一 奉 鈞院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九二) 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五一六七號函核定。
二 檢附前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一份。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本院修正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業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以金分院文字第七六八號函發布,並公告在案,謹請轉送立法院備查。
一 奉 鈞院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九二) 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五一六七號函核定。
二 檢附前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一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