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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76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修正條文

主旨

檢送「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修正條文一份,請 查照。

附件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九二) 院台廳民一字第○九四八八號令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九二) 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三○二七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院台廳民一字第○九三○○一二二八二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院台廳民一字第○九三○○一七六六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貳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參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拾伍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參拾元。

第三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張徵收新臺幣拾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

第四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拾伍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五條 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參佰伍拾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翻譯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陸佰伍拾元;字數均按中文字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六條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壹佰元。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第六條之一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壹佰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貳拾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第七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八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76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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