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9 條
- 1.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 2.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得設執行科,掌理關於刑事執行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 3.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置科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股長由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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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69條規定檢察署得設執行科掌理刑事執行、設所務科監督看守所,並準用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與書記官的規定。
Q · 判決定讞後是誰通知我去繳罰金或入監?
依法院組織法第69條,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得設執行科,掌理刑事執行事務。判決確定後,由執行科檢察官發執行指揮書,通知你限期繳納罰金、報到入監,或受理你的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分期繳納等申請。法官的工作在判決時結束,執行階段的窗口是執行科。
白話解讀
法官敲下木槌判你刑的那一刻,他的工作就結束了。但你還沒去坐牢、還沒交罰金、還沒易科勞役。中間的橋樑是這條規定的執行科。判決確定後,是執行科的檢察官發通知書叫你來繳罰金、報到入監、開始易服社會勞動。你想分期繳罰金、申請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找的也是執行科。所務科則是負責監督看守所和少年觀護所的行政事務。同時這條也把法院組織法第22、23、38、52條的規定「準用」到檢察署:法庭秩序、迴避、書記官分組等規則,檢察署一樣適用。看起來是組織編制條文,實際上它定義了「判決如何變成你生活中的真實事件」這個轉換過程的負責單位。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69條為檢察署組織與準用規定,授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設執行科掌理刑事執行事務、設所務科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行政事務,並將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迴避、法庭警察權、書記官分組的規定準用於檢察署,構成判決確定後轉換為實際刑罰執行的組織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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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罰金繳不出來怎麼辦?▾
依刑法第41條和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罰金繳不出來可申請分期繳納、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承辦的是法院組織法第69條設立的執行科檢察官。主動寫狀紙說明財務狀況通常會被准許;分期繳納核准率高於易服勞動,建議先申請分期、被拒再退一步申請易服勞動。
Q2判決定讞後多久會被叫去執行?▾
沒有固定時間,依案件性質、住所與執行種類而定,短則一兩週、長則數月。人在台灣、戶籍正常者通常較快被通知,刻意失聯會被通緝拘提。判決定讞後主動到執行科報到會被記為自動到案,對日後假釋或緩刑紀錄有正面幫助。
Q3法院組織法69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檢察署設執行科辦理刑事執行、設所務科監督看守所,並把法院組織法數條規定準用到檢察署。
Q4檢察署執行科是什麼單位?▾
判決確定後負責發執行指揮書、徵收罰金、辦理入監與易刑處分的檢察署內部單位。
Q5什麼叫準用?▾
把某條規定比照適用於性質相近的情形,本條把法院的法庭秩序、迴避、書記官規則準用到檢察署。
Q6所務科負責什麼?▾
高等檢察署設的所務科,負責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的行政事務。
Q7判決定讞後該怎麼處理?▾
等執行科發執行指揮書,或主動到執行科報到並說明狀況,比被動等傳票有利。
Q8罰金繳不出來怎麼申請分期?▾
向執行科檢察官寫狀紙說明財務狀況,依刑法41條、刑訴479條申請分期,被拒再申請易服勞動。
Q9易服社會勞動怎麼申請、誰核准?▾
向執行科提出申請,由執行科檢察官裁量核准;需有可實際執行的收容單位。
Q10罰金沒繳會有什麼後果?▾
逾期會被傳喚、拘提,最後可能易服勞役,紀錄影響日後工作與信用查核。
Q11執行科 vs 行政執行署差在哪?▾
刑事判決執行走執行科,行政罰鍰欠繳才移送行政執行署,兩個系統長得像但完全不同。
Q12刑事執行由檢察官還是法官指揮?▾
判決後由執行科檢察官指揮執行,法官的職責在判決時即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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